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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案件的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16日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案件的

  暂 行 规 定

  为正确办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规范执行行为,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滨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院执行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

  对案外人异议案件有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决。

  第二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但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记录在案。

  自然人的尚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条 案外人仅提交书面异议或提出口头异议未提交相关证据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责令案外人提交证据,并告知案外人拒不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

  案外人只提交书面异议而不提供相关证据的,不影响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裁决。

  第四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收到案外人的异议及相关证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卷宗材料转交本庭室内勤,由内勤登记后一并转交到执行局综合办内勤。

  第五条 执行局综合办公室内勤应当在收到执行庭室内勤转来的相关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

  (一)审查执行异议是否书面提起;

  (二)口头提起的是否记录在案;

  (三)执行异议是否由案外人提起及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

  (四)异议是否对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五)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相关材料退还执行庭室。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登记,并于受理登记当日由内勤将案件材料转交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裁决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将相关材料转交裁决合议庭承办人。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裁决合议庭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裁决合议庭认为案外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或证据不足的,应当责令案外人补充提交相关证据。

  裁决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自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疑难复杂案件,裁决合议庭可以组织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召开听证会。

  第九条 裁决合议庭应在案外人异议登记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三)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庭室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四)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裁定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也可以裁定继续执行。

  (五)案外人在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的,应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执行裁定书由分管院长签批,重大裁决事项报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 裁决案件承办人在裁决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转交综合办内勤,内勤于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执行庭室内勤。

  第十三条 执行裁定书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收到退还案件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案件当事人。

  第十四条 裁决案件所形成的相关材料,由执行综合办内勤订立执行卷宗副卷(同执行案号),按照本院档案管理规定交相关部门备查并归档。

  第十五条 执行庭室与综合办公室卷宗材料转接统一填写裁决案件流程表(格式另行制定),该流程表存入一并存入卷宗。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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