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法院依法执结一房屋搬迁“骨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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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03日 | ||
申请执行人利津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利津县某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利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利津县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租赁的利津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学校负担。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2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东民四终字第24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3月16日 ,村委会向利津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给被执行人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学校拒不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交付涉案房屋院落的义务,拒不到庭说明理由。 鉴于被执行人之前租赁申请执行人涉案房屋院落开办学校达10年之久,涉案房屋 3500平方米 ,有二层教学楼30间,平房6间及茶炉房,厕所等附属设施,院落内物品多而杂,如学生上课的桌椅、学生床铺、训练器材,厨房用品等,若此案强制搬迁,则物品清点不易,存放不易,执行难度大。因此,此案不能“硬攻”,只能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加压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行搬出涉案房屋院落。 面对案件的实际和法院的执行思路,本案申请执行人不理解执行的干警的执行工作和多次解释,多次以法院及执行法官“不作为”,向法院、检察院、信访局、政法委、人大及县领导反映此案,给法院施加压力。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与压力,执行干警没有怨言,只能默默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拘传被执行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到庭,并于 2015年5月25日 ,执行干警依法张贴公告,限期被执行人于 6月5日 前 迁出涉案房屋院落。 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学校到庭反映,学校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且山东高院于 2015年7月6日 已经给学校送达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请求法院对此案暂缓执行。执行干警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执行,本案应当继续执行。 2015年7月9日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学校法定代表人荆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同时执行干警依法告知被拘留人,若该案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将依法按照“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荆某某承认错误,并找到一乡镇科级干部张某自愿为本案执行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学校一周内彻底将学校物品搬出涉案房屋院落,将房屋院落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村委会。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荆某某的拘留措施。解除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学校一周内将所占申请执行人村委会的房屋及院落内的物品搬出。 7月20日 ,被执行人学校法定代表人又向法院提出涉案院落内有部分自己种植的果实,且房屋的不锈钢窗系自己安装,要求暂缓至明年春天移植果树,且申请执行人应对房屋不锈钢窗予以补偿。经执行干警再次做其思想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同意不再主张该项权利,并主动将房屋钥匙交至法院。 7月21日 ,当执行干警将钥匙交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村委会主任手中,该搬迁“骨头”案最终顺利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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