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出事故 保险赔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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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8月07日 | ||
驾驶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撞坏他人汽车,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近日,利津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9月日20时许,薄某驾车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盐窝镇北岭蔬菜市场路段时,车辆驶入逆行,与对向行驶的原告柳某雇佣司机李某驾驶的拖挂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薄某及该车乘车人李某某当场死亡。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柳某在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以薄某有醉酒驾驶行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员醉酒(酒精检测含量≥80mg/100ml)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有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以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之一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仅对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而对造成的第三人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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