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的权利、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供用水、电、汽、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银行卡纠纷案件;(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方式灵活,审限短。
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原告(签名或盖章):
被告(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