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系统优化执行资源合理配置,加强执行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构建公正、廉洁、高效、公开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务,制定本规。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分段集约、繁简分流执行模式是在执行机构内部,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执行机构内部人员按阶段进行分工,将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类,个案执行案件相对集约办理、关联案件相对集中办理的执行模式。
第二条 分段集约,是指将执行过程分解为执行启动、执行实施、财产处置、执行结案四个阶段,以执行法官为主导,将执行实施人员按阶段进行专业化分工,各阶段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实施,从而实现规范、高效、专业、廉洁的执行目标。
第三条 繁简分流是将执行实施案件经过集约查控后,按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处置,将案件进行繁简分类。无须进行财产处置的简单易执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并予以结案;须经财产处置的案件,由财产处置组协助执行实施团队进行评估、拍卖。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负责执行启动,各个实施团队负责执行实施,财产处置由执行实施团队开展财产评估、拍卖,并负责执行结案。
第二章 执行启动
第五条 执行准备分为执行分案、执行集约查控两个阶段。新收执行实施类案件,以随机分案为原则,手工调案为例外,综合各执行实施团队当前案件的难度、工作强度考量,做到科学分案、合理调案。
第六条 手工调案范围包括:
1、在本院已有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
2、搬迁类型的案件;
3、涉及相邻权等且执行标的是行为给付类型的案件;
4、集团案;
5、立案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6、因经办人调离、休假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案件;
7、经办人需要回避、重大疑难复杂以及其他需要调整的案件。
第七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受案系数的调整,须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局领导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自接收立案庭移送的执行案件卷宗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1、从立案庭接收执行案件卷宗,对案卷内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核查、修正,并将身份信息整理入卷;
2、依照分案规则明确执行实施团队及案件承办法官,向执行实施团队及承办法官分派案件,完成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内的网上分案流程;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开展集中查控。到不动产登记机关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到车辆管理机关查询车辆登记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调阅被执行人登记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并将上述材料附卷;
4、查封、扣押、冻结裁定,除网上自动生成的以外,由执行实施团队承办法官负责监督制作,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5、财产查控完成后,批量生成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由执行实施送达组集中送达。
第三章 执行实施
第九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主要负责执行实施案件,包括:
1、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接收案件,三日内进行阅卷、查看执行启动组控制的财产情况;
2、接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进行记录;
3、实施现场调查、现场查封、实物扣押、拘传、搜查、腾空、现场扣划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
4、拘留、罚款等执行惩戒性措施;
5、实施阶段的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执行限制性措施;
6、将执行标的移送技术部门进行评估,然后进行拍卖和变卖;
7、制作分配方案;
8、发放执行款;
9、采取执行救助;
10、行为执行;
11、将案件重要节点信息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及卷宗归档。
第十条 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在接收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案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联系,并告知以下内容:
1、案件承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
2、申请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更变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3、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案件执行的基本流程与相关执行请况;
5、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6、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
2、被执行人有无主动履行义务;
3、被执行人的现居住地址与联系方式;
4、有无诉讼保全财产或者诉讼保全的期限;
5、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其他需要了解的请况。
第十一条 各执行实施团队可以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以下内容:
1、案件已立案执行,并已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
2、案件经办法官的名字与联系方式;
3、案件的执行内容;
4、被执行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5、拒不履行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6、必须按法院指定时间到庭接受调查;
7、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义务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法院;
8、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根据案件的情况,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当向被执行人询问以下内容:
1、有无主动履行义务,或者未履行义务的原因;
2、职业及工作情况;
3、家庭情况;
4、名下财产的基本情况;
5、现居住地址;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经执行查控、约谈、拘传、拘留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后,具备即时有效执结条件的,由执行实施团队直接执行予以执行完毕结案。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实施阶段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具备和解结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实施团队应充分告知申请人,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且单个账户余额总额低于1000元,又低于本案诉讼费或不足执行案件申请标的额的10%的,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实施类案件,在各执行实施团队在接受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启动组案卷材料起三十日内不能以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且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各执行实施团队应将执行标的进行评估、拍卖,进行财产变现。
第四章 财产处置
第十六条 财产处置组主要负责协助各执行实施团队进行财产处置工作,从而实现繁简分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评估前,对评估标的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
2、根据各执行实施团队的申请,协调本院司法技术室,对拟处置的财产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评估报告;
4、接受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移交执行裁决庭进行处理;
5、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的财产进行拍卖;
6、制作拍卖公告并进行发布;
7、具体实施网络司法拍卖。
第十七条 财产处置组应于收到执行实施团队评估、鉴定材料起二个工作日内,将评估、鉴定材料移交司法技术室。
执行实施团队移送的评估、鉴定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由财产处置组当日退回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应于二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再行移送。
第十八条 司法技术室应于收到财产处置组评估、鉴定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监察室人员监督下以摇号方式、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式选择评估、鉴定机构,并在评估、鉴定机构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评估、鉴定。
第十九条 司法技术室应在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立即移送财产处置组。财产处置组应于收到评估,鉴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财产处置组提出。财产处置组应当移交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执行裁决庭应当召集法官组成合议庭,十五日内审查完毕,认为异议成立的,应重新评估,鉴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财产处置组应在异议期满或者执行异议组异议审查结果生效后五日内出具拍卖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进行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由财产处置组征询执行实施团队的意见,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司法拍卖,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不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的,应当由财产处置组报请本院院长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财产处置组负责竞买人看样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拍卖成功并按期支付拍卖款项的,财产处置组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确认书、结算书等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实施团队。
第二十四条 执行标的物流拍的,财产处置组应于流拍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流拍结果材料移送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在收件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停止拍卖说明的,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后轮拍卖。后轮拍卖保留价的确定,由财产处置组征询执行实施团队的意见,由执行实施团队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成功后未按时交纳拍卖款或要求撤销拍卖的,财产处置组应于竞买人违约执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执行实施团队。执行实施团队应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标的物处置成功且款项到位后,各执行实施团队应于收到成交确认书等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拍卖、变卖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裁定,以及过户裁定,解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买受人和协助执行机构。
执行标的物的交付原则上由各执行实施团队处理。涉及腾空、搬迁、劝退等事宜的,由各执行实施团队予以别除。
第二十七条 执行标的物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期间,各执行实施团队应配合评估、鉴定、拍卖、变卖机构的工作要求。
第五章 执行结案
第二十八条 案件管理组负责执行结案审批,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严格把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适用标准,对终本案件进行单独管理;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案件、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进行结案审批;
3、对比案卷卷宗数据和执行办案系统上报数据,保证承办人录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做好司法统计,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4、对失信被执行人定期向社会进行曝光;
5、组织执行案件的案卷评查、互查,提高执行案件办案质量。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办结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卷整理与装订扫描,补齐执行信息后录入结案信息,完成归档报结,报案件管理组进行结案审批。
第三十条 终结本次程序案件的结案,应当严格把握终本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对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由案件管理组单独进行后续管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书面表示认可的,在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并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认为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予认可,且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报终本案件管理室进行复核。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认为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进行执行。经终本案件管理室复核,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的,并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三十一条 执行实施团队认为执行实施类案件符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条件的,应先交案件管理组进行审核。经案件管理组审核,符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方式结案条件的,由案件管理组统一向审管办进行报结并统一移交案件卷宗。经案件管理组审核,不符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条件的,由案件管理组退回执行实施团队进行补正后在进行结案。
第三十二条 全局新收案件分案情况及执行质效考核情况由案件管理组定期整理公布,如有错漏,执行团队负责人可向案件管理组反映纠正。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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