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城区人民法院向自动履行裁判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出具了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暖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某石油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石油公司支付其合同货款90万元。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某石油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货款80万元。陵城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某石油公司按约定期限主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后被告某石油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申请法院出具结案证明。案件承办法官审查认为,被告要求出具的结案证明的目的系为证明其就双方案涉纠纷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而就诉讼案件而言,出具并送达裁判文书就视为结案,两者内容并不一致,出具结案证明不够严谨。考虑到被告请求出具该文书的目的,承办法官创新采用了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的举措,将案涉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告某石油公司已经自动全部履行完毕等内容明确写入证明书中。
当前网络信息高度发展的大背景下,当事人的涉诉信息会即时上传到网络。在当事人未经执行程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因不存在执行案件信息,给付义务是否履行完毕无从查询,导致当事人特别是作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在从事信贷、投标业务等活动时受到限制。《自动履行证明书》的出具不仅解决了当事人案结事了的证明问题,也体现出当事人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为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有力的帮助。
今年以来,陵城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契机,以为群众办实事为切入点,坚持能动司法,注重工作创新,主动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大局,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