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0年10月26日
作者:交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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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  交强险    无责限额    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一方在无事故责任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仍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强险无责赔偿责任承担的基本前提是该机动车一方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该机动车有关。如交通事故与该机动车无关,机动车与事故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该机动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前杨西村6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远,宁津宁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吴桥县沟店铺乡柴吉良村45号。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北京路天昕大厦8层801、802、803、804、806、815#。

主要负责人:苗笑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霆,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

主要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嫣,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梁某某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沧州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吴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伤情需进行鉴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梁某某、被告国任财险沧州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人保财险吴桥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与人保财险吴桥支公司已达成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0元,后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9362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0日11时8分许,被告梁某某驾驶鲁N0837D号车沿宁津县省道3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9KM+200M处时,与顺行左转弯过马路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鲁N0837D车又与高某某停在公路北边的鲁NE618V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鲁N0837D号肇事车辆在被告国任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鲁NE618V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因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国任财险沧州支公司答辩称,鲁N0837D在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法核实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是否合法有效,如经核实属于承保责任,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已向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本次事故有一方车辆无责,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无责赔付部分。

被告太平洋财险德州支公司答辩称,涉案车辆鲁NE618V在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该事故中原告的受伤与承保车辆未发生任何碰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法院判令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付,在核实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且无免责的情况下,与主责方交强险公司分摊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裁判结果

  •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乔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含评估费50元)、鉴定费,计60070.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通过交警部门查明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可以看出,被告梁某某驾驶的鲁N0837D号轿车先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鲁N0837D号轿车又与停在公路北边的鲁NE618V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原告乔某某并未与鲁NE618V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任何接触或碰撞,原告受伤与该车没有任何关系。在原告乔某某受伤的碰撞事故中,鲁NE618V号车没有任何介入因素,且与原告乔某某受伤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交警部门虽认定为一起事故,但两次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鲁NE618V号车与导致原告受伤的第一次碰撞没有任何关系,故鲁NE618V号车的交强险对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一次碰撞导致的原告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