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念华、陈瑞平:
本院执行的刘仙鹏申请执行郑念华、陈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郑念华、陈瑞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2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二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3)东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