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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③|待售车辆被砸,其贬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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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9日 | ||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9日上午,某汽车公司停车场前的两根电线杆突然发生倾倒,造成该汽车公司停发的十余辆待售商品汽车不同程度受损,贬值损失远远高于车辆维修损失。经查看,涉案线杆是甲、乙两通信公司的。事故发生后,某汽车公司多次联系两通信公司,协商赔偿及维修事宜,均未获得赔偿,遂诉至开发区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乙通信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导致其线缆共用的线杆突然倾倒造成他人10余辆待售商品车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系本次事件造成待售商品车价格的直接贬损,两通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上述两通信公司各自过错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其责任大小,应平均承担责任,且甲、乙通信公司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应当由承保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车辆贬值损失系事件造成待售商品车价格的直接贬损,待售新商品车受损后,经修复使用性能虽然能够恢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其售卖价格会受到严重影响,难以达到受损前的价格水平,故对待售新车应当赔偿其贬值损失。但是对于已经使用时间较长的车辆,受损程度并不严重,对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控性能及价值影响不大,不予赔偿贬值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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