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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南京同仁堂”简称 电商被判赔九千元

2025年04月22日
作者: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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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谢兰兰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南京同仁堂公司诉电商小帅(化名)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判决,小帅赔偿商家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再次为电商领域的规范经营敲响警钟。

  南京同仁堂公司历史悠久,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多年来,“南京同仁堂”作为企业简称,在公司对外宣传、产品包装中频繁使用,在相关公众中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238月,南京同仁堂公司发现电商小帅未经授权,在淘宝开设“南京同仁堂某店”,店铺内4款产品链接标题包含“同仁堂”字样。南京同仁堂公司认为,小帅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10月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帅立即变更网店名称,停止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诉讼期间,小帅变更了网店名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误导公众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南京同仁堂公司经多年经营,使“南京同仁堂”成为有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小帅在淘宝销售染发产品,与南京同仁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且未获授权使用“同仁堂”字样,极易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小帅已变更店名,且无证据表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新罗法院对南京同仁堂公司停止侵权的诉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南京同仁堂公司知名度、维权成本及本案侵权情节,遂依法判决小帅赔偿南京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部分商家利用知名企业简称开设网店、销售类似产品牟利,一旦被监管、维权就更改店名,以“善意使用”为由逃避责任。法官提醒,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企业简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经营者应合法合规经营,为进一步规范电商市场秩序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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