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盛峰 李礼 李静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漓管委、七星区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攀上大面山,对东面崖壁上补植复绿的苗木进行勘察。
如今的大面山,春回大地,绿意盎然。殊不知,在4年前,大面山的林木,曾遭遇山火,美景毁于一旦。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吕某前往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晋某违规用火,在山顶点燃“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玩耍。不料,挥舞的火星四处飞溅,致使山峭壁林被引燃,造成严重山火。
后经鉴定,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植被修复费、生态服务功能费及鉴定费共计21万余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晋某等3人共同承担各项损失和费用。宣判后,晋某等3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桂林市中院将该案指定由七星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立案执行后,宋某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4万余元赔偿费用。但晋某、吕某琪遇到了难题。因为,晋某无固定收入,吕某刚大学毕业尚未工作,且二人长期居住在外地,无法完全履行赔偿费用。
“被执行人无力执行,那生态环境究竟该如何修复?采用何种替代性修复方式,才能最大程度保证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以落实?异地履行是否具备可行性?”带着这些疑问,承办法官伍盛好反复翻阅卷宗,同时思索着解决问题的方法。
当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10周年,并发布了10年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其中的部分案例中的“劳务代偿”模式,为伍盛好提供了全新思路。
“劳务代偿”这类替代性修复方式,一方面让被执行人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金钱赔偿责任,减轻其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劳动的形式让被执行人牢记破坏环境资源的教训,从而警示身边人。“劳务代偿”这类替代性修复方式兼顾“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能有效平衡生态资源保护与侵权责任人赔偿能力。
随后,七星区法院与检察院、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林业局、当地镇政府等单位,以及生态修复领域的专家多次沟通协调,经过实地调查、举行听证等一系列严谨程序后,最终决定让晋某、吕某在承担50%金钱赔偿责任基础上,通过劳务方式替代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履行,即从2025年1月起的6年内,晋某、吕某可在居住地参加公益植树、清理河道等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志愿者活动或社区活动,实现从生态“损害者”到生态“守护者”的角色转变。
与此同时,七星区法院将执行到位的生态修复费打入案发地镇政府的专项账户,在多方监督和生态修复专家的指导下,切实保障专款专用,高效、便利开展大面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又加强了公益诉讼程序与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衔接。
在案件进入执行的这半年时间里,七星区法院多次联合桂林市中院、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漓管委等单位,共同开展监督回访工作,一方面积极与大面山当地村委会联系,了解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落实及植被修复情况;另一方面实时监督晋某、吕某“劳务代偿”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情况,确保劳务代偿的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不流于形式。
3月12日,在第47个植树节当天,晋某从贵州回到桂林,在磨盘山码头旁的空地上种下一棵棵树苗,以“劳务代偿”还“生态欠账”。而远在杭州的吕某,也第一时间向伍盛好传来当天参与公益劳动的视频和照片。
“感谢法院给我改正错误的机会,这半年来,通过参与各类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我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我一定会坚持下去,并提醒周围的人爱护环境、保护自然。”晋某向组织种植活动的法官说道。
“从深化‘案件审理+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全方位保护体系的角度出发,此次案件的执行结合了生态修复、源头预防、公众教育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跳出了传统就案办案的思维方式,探索运用‘劳务代偿’、分期付款等执行方式,灵活性制定‘一案一执行’的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伍盛好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