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0191民初2187号公告开庭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鲁0191民初2187号

山西福鑫盛煤业销售有限公司、郭殿云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喆琨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昌隆兴煤炭销售公司、山西福鑫盛煤业销售有限公司、郭殿云、李俊、刘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1、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朔州市昌隆兴煤炭销售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2、判令第一被告朔州市昌隆兴煤炭销售公司退还原告购煤款7015026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3、判令第一被告朔州市昌隆兴煤炭销售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4、判令第二、三、四、五被告对第一被告朔州市昌隆兴煤炭销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7月11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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