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蔡珂与被告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滨城区黑骏马鼎龙健身馆、大连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 作者: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7日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滨城区黑骏马鼎龙健身馆、大连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珂与被告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滨城区黑骏马鼎龙健身馆、大连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鲁0191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蔡珂与被告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鼎龙健身俱乐部会员合同》及《鼎龙健身俱乐部会员私人训练计划合同》于2023年12月9日起解除;二、被告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珂退还私教费9999元;三、被告滨城区黑骏马鼎龙健身馆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蔡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鼎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滨城区黑骏马鼎龙健身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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