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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平阴法院两则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4日

  6月5日,济南中院发布《2022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其中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刑事类)、张某诉平阴县村民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民事类)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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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系饭店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推出野味吸引顾客。自2021年夏天至同年12月间,韩某使用弹弓、钢珠等工具非法猎 捕野生鸟类,收购野生动物。其中,猎捕雉鸡30只、云雀属鸟类30只      (均已宰杀),鹌鹑4只、白眉歌鹌2只、白眉鸡10只(均已放生),  收购华南兔1 只。被告人韩某猎捕、收购的华南兔、雉鸡、云雀属鸟类 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 总计18080元。后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讼期间,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平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在野外环境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行为对 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没 收;案涉野生动物尸体,依法销毁;韩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野生动物价值损失费18080元。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作为重要自然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改善,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案中,被告人韩某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势必影响本地区生态平衡的自然规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 案通过刑罚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破 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犯罪、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对潜在环境侵权者具有警示作用。

  张某诉平阴县某村民委员会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在平阴县某村有一处鸽子养殖场。2018年,平阴县实施黄河滩区迁建项目,某村委会雇佣挖掘机对旧房拆除施工过程中,噪音较大,导致施工现场附近张某养殖场的鸽子因受惊吓部分死亡,大部分不能孵化。事后张某就赔偿损失一事多次找某村委会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赔偿损失共计42000元。

  【裁判结果】平阴县人民法院认为,某村委会在黄河滩区迁建项目用挖掘机拆除 旧房时噪声过大,致使施工现场附近张某鸽子场内的鸽子受到惊吓,部 分死亡,部分孵化受到影响。某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  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仅提交自行制作的损失统计表及视 频不足以证实损失数额,且其明确表示不对损失数额申请评估鉴定,对 其主张42000元的损失,不予支持。某村委会认可噪声确实给鸽子养殖 场造成了损失,但经工作人员现场勘验核查,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明显 过高,经村委会开会讨论决议,同意赔偿张某22400元,张某亦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判决:平阴县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张某损失22400元。

  【典型意义】噪声污染伴随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而产生,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突出短板。噪声侵权案件审理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安 宁与财产安全,应当予以重视。本案中,责任人因施工噪声过大致使张 某遭受财产损失,在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明确表示不对损失 数额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依法认定施工噪声与张某养殖的鸽子死亡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就赔偿数额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依法维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较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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