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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非法债权转让无效,法院判决:双方各担50%过错责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9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债务转让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转让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逐渐增多。那么,作为转让各方会有什么风险?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决:非法债权转让无效,对于过错程度,双方各自承担50%。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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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张某向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借20万元,某公司向张某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息2%,借款期限一年。同年5月,张某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孙某,孙某向张某支付20万元后,张某将上述借据交付给孙某,并将借据中“张某”姓名划掉改为“孙某”。后经某公司核实,其未向孙某支付本金或利息,亦未在财务账目中更改此笔债权的记录。孙某认为,张某并未将该债权转移通知原债务人某公司,某公司也未向其支付该笔债权,且某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张某将无效债权转让给其亦无效。孙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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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为:该笔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孙某能否主张张某返还转让价款及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张某并非某公司职工,故涉案某公司向张某借款20万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张某将上述非法债权转让与孙某,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转让行为应为无效。现孙某主张张某返还转让价款2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孙某,孙某在受让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故双方对案涉债权转让行为均存在过错;对于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为50%。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应由双方各自承担50%。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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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作为债权受让人应尽到审慎义务,审查受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以及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从而避免后期受让债权不能实现。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于转让债权不加重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无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债务人即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若受让的债权存在保证人的,还需要注意通知到所有保证人。日常生活中,通知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重新签署借条、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能够确定债务人知悉的方式,但要注意留存履行通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以便在遇到债务人不认可收到通知的事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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