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法案例】单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如何判决?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9日 | ||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7日,宋某(合同甲方)与孙某(合同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至2026年,共15年。2011年8月28日,孙某一次性交付15年租金共计4万元。合同第六条第1项约定“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三年租金(0.3万元*3=0.9万元)”。宋某认为上述条款系对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单方要求与孙某提起解除合同,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孙某森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孙某已按约定向宋某交付15年的租赁费4万元,宋某也按约定将土地交付孙某使用,但现在宋某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诉讼中,宋某认为《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第1项系对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并表示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该条款约定的是宋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目的是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非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宋某与孙某就解除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涉案合同中未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宋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现宋某在孙某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无相关法律支持,亦有悖诚信原则,故对于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解除是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了的制度,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消灭。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为生效,但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它分为单方解除权和双方解除权。单方解除权,其行使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时,就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解除权,也称为协议解除,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解除合同,其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需要在恰当的时间节点依法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方能有利于及时止损,更好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