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上)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1日 | ||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将“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24条,此前存在于国家政策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向宪法规范的结构性转变,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问题。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围绕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发展及实现机制进行分析,具体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及其正当性的历史分析 (一)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逻辑关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存在非常密切的逻辑关系,二者相互包容、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从追本溯源的角度来说,社会主义先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片段与根源又在社会主义相对体系化阶段之前就已经出现;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的具体时代任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互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事实上充当了检验社会主义理论具体规划可行性的重要标准。 社会主义及其关联性价值取向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时期,该时期社会主义与价值观的关联并不显见,二者的发展特征主要表现为:概念与内涵均较为碎片化,未能形成体系,但从产生时起,二者间就相互渗透、彼此影响。16世纪时,社会主义的概念偏向于经济层次。其核心要求是财产公有,主张消灭罪恶根源的私有制度。在公有制下,一切分配遵从结果的平均以达致普遍幸福,防止掌权者以公权力谋求自己的私人利益,特别是防范掌权者基于聚敛个人财富的诉求而任意运作公权力。受该时期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确保物资富裕的政策主要集中于大兴农业、禁绝奢侈。由此衍生出该时期所特有的以“家庭户”这一基本经济单元为基础,按特定户数推举代表的政治选举方式,进而形成维持理想国家的上层建筑[1]。催生并支持社会主义理念的价值观,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中对封建神学的反叛、对人的主体性承认。该种价值观在经济层面塑造了人们追求财富行为的正当性,在政治层面为人们挑战封建控制与专制独裁注入了信心和勇气,在精神文化层面则将人的本性与理性转变为支持信仰的基石。如是这些不仅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活跃,而且催生出了早期人们对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解。但是,由于该种价值观并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性,因此它难以居于社会主义的核心地位。舍此而外,还必须看到,由于该种价值观的概念要求相对笼统,不具有“核心性”,且其本身尚未发展成熟,不具备核心价值观应有的完整结构、统摄引领作用与优先地位。因此,该时期尚未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该时期形成的价值观已经开启了现代价值观的起点,并且客观上成为萌生社会主义诉求的内在动力。总体观之,该时期基于经济的空想社会主义提供了将一般人文关怀价值观转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平台。 18—19世纪时,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人剥削人”的现象日益凸显,人的主体性思维的日益彰显推动了资本主义弊病的显现和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并逐步从经济领域向政治、社会领域辐射。与此同时,源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基本价值观进一步凝练、发扬,并逐步在意识形态领域产生对前述价值观念的认可。该时期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逻辑关系主要表现为:二者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但由于理论的不成熟而导致的冲突也现实存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主义产生了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从积极方面来看,虽然当时没有明确的“价值观”概念,但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区别于另一意识形态的道德标准,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聚集、团结社会理念类似的社会成员。包括宣扬“相互友爱、互相学习、协同工作”{1},排斥利己主义风气。此类价值取向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萌芽,是对私有制下极端个人主义反思的成果。在集体协作共生的理念下,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易于被发现,该时期的社会主义理论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方面已经趋于成熟。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诸如每个人都应当劳动、组织性生产等积极性建议。从消极方面来看,该时期阶级对立和斗争已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但是社会主义理论家却秉持回避态度,倾向采取等待的方式,通过实业家权衡使用金钱改良政府的运作{2}。且资产阶级的理性的造神思维依然残留,当时的价值理念依然建立在抽象的人性基础上,致力于探索比资本主义价值观更加符合“人的本性”的治理路径。对理论科学性检验标准的错误归纳,使当时的社会主义理论构想与现状之间缺乏实践桥梁。但无论如何,该时期价值观的逐步觉醒无疑是社会主义从空想过渡到科学的重要条件。 19世纪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明确提出“意识形态形成价值观念”{3}的命题。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均属于广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根植于共同的经济生产关系。社会主义的概念逐步规范,性质上与共产主义同源,成为不同发展阶段无产阶级视域下政治学说、现实运动纲领、社会制度模型的理论集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较于社会主义理论而言,依然缺乏成型的系统模型,集中表现为一种道德要求。当时“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与性质大致包括两个层次:其一,具体的道德要求是同阶级诉求对应的,在阶级不复存在之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普世道德,目前不可能存在超越社会的道德。其二,无产阶级的主要道德要求为团结群众、尊重劳动者、分享与共有,抵制私人压迫与掠夺{4}。其中前者是对社会主义哲学基础论中实践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概括,后者则凝练了当下社会认识与未来社会改造的方向。可以说,在该时期,社会主义及其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内在关系表现为:一方面,社会主义已经逐步形成科学理论系统,从其中的阶级斗争、社会制度构想等具体理论中,更易于提取一般核心价值诉求,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并推动其进一步凝练。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互关联,不仅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史上以社会主义为蓝本而建构的治理体系均无法摒除核心价值观对其塑造与监督作用。 (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及其正当性的历史分析 我国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探索始源于1978年,内蕴于该时期对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探索之中。在此之前,缺乏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全面、系统理解,这一点,和世界其他国家早期探索社会主义时曾经出现的那种空想困境有些类似。“发展生产力是个长期的过程,它不可能像战争或者政治斗争那样能够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国家性质的改变固然经历了漫长的革命斗争,但是也确实是通过即刻质变完成的迅速转换,于是人民“不免要产生立即改变现状、实现理想的急切性和狂热性”{5}。这种行动是符合“人性”的,但因为缺乏了核心价值观的导引,指引人民行动的只有抽象的经济基础规律以及未来的蓝图描绘,理论与实践便产生了偏移。1978年,在诸种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国家开始关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2]。该时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如下特点:其一,侧重于描述精神文化层次的追求,内容广泛包含了目标理想、纪律原则与道德准则。其二,初步具备了总结性的特征,将价值要求与价值口号相互结合,如在理想信念方面破除立即以共产主义要求为目标的观念,在道德方面提出概括性口号。其三,目标功能以“拨乱反正”为主,意图重新认识社会主义问题,并丰富、补充国家建设的内容。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着辅助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并铺垫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的规划。被认定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处于重大战略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萌芽与雏形,也是相关价值观的背景,反映出自身同正确建设社会主义议题的不可分性。 2006年,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取得明显成效的前提下,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将其作为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提炼出来的一个内容更加具体、更具有指向性的范畴。该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在前一历史时段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扩展其范畴,其侧重点从道德要求向塑造社会信念、提升社会道德层次、发掘群众建设活力多方面并举转变,形成广域但分散的思想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这些分散思想中提炼总结出了同党的基本理论和目标最为贴近、在价值取向上有高度重要性、能够发挥对社会整体精神引领作用的要素,最终形成系统。该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发展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渊源上具有层次分明、构成丰富的思想理论来源。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核心和指导,以确保整体价值取向旗帜分明、根基稳固。同时,也对资本主义社会理论中有助于核心价值观形成的部分予以尊重、吸收,避免了同资本主义的绝对对立,而实现更高层次的超越性扬弃。第二,内容上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包含了关涉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等多要素的治国理政重点要求,确立了多方面的信仰体系,有助于整合社会碎片化意识、凝聚共识从而形成既具备抽象社会主义共同价值,也具备依托中国历史、传统与国情的具体特殊价值的思想体系。 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有关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容中,将前一阶段的价值体系继续凝练,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24字“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同质性,它们在理论来源、经济基础、终极目标和内容框架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前者是后者的凝练和集中体现。相比于核心价值体系而言,它是“价值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最稳定的部分”{6}。发展至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证明了自身,它在我国的历史正当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沿袭了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规律,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治国理政的思想核心。同时也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表现,能够抵抗外来意识形态渗透、促进社会积极意识形成,守卫国家文化安全。其既承载了历史积淀下的意识形态遗产,也注入了时代需求。第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相容。社会主义是一个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动态过程,带入到我国实践中,形成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本质理解。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既构成当代中国目标的核心要求,也构成指引达成该目标手段的风向标。第三,同中国本土文化匹配。前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历史表明,它不是一套无中生有的体系,也不是某一两位理论专家的闭门造车,更不是对国际共产主义的简单移植拼接。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准备与调整,有机地融入了中华文化和价值观传统以及改革的历史,与本土文化之间呈现出“时代背景下相互借鉴、相互融通”{7}的关系。二者之间存在人性论的相似性、目标论的共通性与手段论的兼容性。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本土的价值趣味和价值理想,有着从历史自发状态转向自觉提升的基础。这是其在中国长期存续并发展的正当性根基。 二、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的原因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和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通过政治宣传和文化教育等柔性手段实现。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国家对以法治手段支撑核心价值观发展的确认。在当前的时代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宪法的融合,可以说既有理论积累提供的可行性要素,也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需求等必要性要素的作用。 (一)转型期中国面临的多元价值困境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对优势 目前,中国正处于改革纵深发展的时期,相较于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价值冲突局面。应当从两个层面把握当代中国多元价值:首先,它是内蕴于社会发展规律中的一个常在部分。价值的多元化及不同价值间的冲突是自人类通过交往形成社会起就客观存在的,并且潜移默化地发挥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仅有绝对的一元价值构成,区别仅在于占据主导地位价值作用的大小,以及边缘价值的社会认知程度。某些价值长期处于群体无意识的状态中,一旦具备生长的经济条件,便会迅速由隐转显,并通过对人们的社会交往和行为评价的指引,逐渐影响社会制度框架。多元价值并存的局面既无法回避亦无法消灭。因此,当多元价值不断膨胀,超越良性发展的边界而显露出弊端时,就势必需要直面由此产生的困境。其次,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多元价值困境表现得更为复杂,其负面效应的加剧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更加迅速,对于域外文化的镜鉴比例较高,且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互相借鉴的发展历程,中国借鉴的素材是相对于自身而言另一套意识形态文化中的思想理论,由此造成的内部冲突将更加剧烈。有学者依据冲突内容总结出道德与功利、公平与效率、个体与整体三个面向{8};也有学者依据冲突方式总结出历时性、共时性与结构性冲突{9}。可见中国当前由多元价值引发的困境具有时间跨度长、关涉范围广、冲突类型多样化的特点。此问题一旦被搁置,将造成改革进程的停滞乃至社会观念的失序。 我国目前多元价值困境的主要表现为价值的碎片化和浪潮化。价值的碎片化是指,在多元价值互相碰撞的过程中,不同伦理原则由于其制度传统的式微、功能作用的弱化、与其他价值原则的碰撞消解等原因而开始自我解构,但是其中的某些要素又依然被习惯性或功利性地普遍认可,造成这些伦理原则以断片的状态加入了社会价值集群中。价值的浪潮化则是指,在社会公众评估某一事项时,大量价值片段同时发生、交替对抗,加剧人们的认同困境。在浪潮化的后期,不同的价值片段还可能发生耦合,形成相对中轴的共同诉求,冲击并分化社会结构,分散不同社会领域的合作交流。在价值多元化的极端场合,浮于表面层次的往往是诸种价值最能体现其特征的部分,愈发显得同其他价值不相兼容。域外的极端多元价值论者最为典型的表现是笃信不同价值之间由于类型性质不同而难以相互比较;由于缺乏评判尺度而难以精确衡量和量化排序{10}。而与之不同的是,前述多元论者指向的价值各自具有独立且完整的体系,而我国的多元价值则是片段游离的,对立一旦产生,从大众视野的角度来说将更加难以平复。如血缘伦理曾经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道德准则。在旧式经济共同体业已消亡的现在,平等、效率等价值诉求随着公共领域扩展和交易行为的日益频繁,期望传统的宗亲观念作为“帝王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再现实。但客观上其中蕴含的积极要素依然能够产生正面效应,难以被完全淘汰;主观上传统道德符号能够获得公众的惯性遵从。而同时,域外的个体、效率优先等价值虽契合现代经济生产条件下的社会交往模型,却缺乏原生的历史传承,受到意识形态防卫的冲击,同样无法完整地在中国社会扎根。这就造成了“原子化社会”和“人情社会”的交织并存,可以说价值观念碰撞、单向化语言环境下造成的选择两难、共识空虚是当前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之一。 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社会治理者针对上述问题曾经采用过不同的理论应对,大致包含如下两种主要路径:第一,自由主义的协商应对理论。即通过民主、和平的商议形成社会意识的“最小公约数”,提炼出符合“理性”的根本准则,以衡量、整合不同的价值追求。这种应对方式具有逻辑上的精密性,但是存在实践方面的疲软问题。协商应对将整合多元价值的主要功能寄托于抽象的“理性”,一方面,这种手段实际上是等待多元价值的自发结合。另一方面,自由主义理论家提倡的“理性”整合效果的完全发挥,需要精密甚至架空的复杂条件,相对脱离现实社会,或多或少是反“人性”的。理性本身也依据社会资源、道德倾向不断变动,当社会价值多元化后,个体的“理性”也同样多元化了。因此,当价值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这种柔性手段将不足以抵抗负面效应。第二,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类一元价值模式,通过树立全社会的唯一最高价值目标排解其他价值的冲击。政府是“公共理性的最佳推手”{11},这种方法相较于自由主义的路径更加易于控制多元价值碰撞的困境。并且在意识形态斗争较为激烈的历史时段,有助于抵抗出于政治目的的价值渗透。但是,在以合作共赢为主体语言的全球化趋势下,价值多元化是必然趋势,“一刀切”已不合时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容上天然具有多元、包容的特征,又有着相对核心的中轴价值,能够同时发挥调和与主干作用。从调和功能的角度来看,其所包含的诸种价值原则难以在一切场合被完全兼顾,不同价值相互协调的精神必然内蕴其中。这种功能同自由主义的协商应对理论具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追求制定一种对任何情境下的价值冲突均适用的抽象真理,而是强调在社会关系中对不同价值的适用比例进行具体分析。某种程度上消解了自由主义理论整合一致性需求与标准多元化的矛盾,对于社会多元价值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吸收和保留。从主干功能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脱胎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产生于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这一生成路径造就的特点有二: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采取抽象人性假说的先验立场,而是坚定以马克思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理想为旗帜,内蕴明确的“引领性价值”,令其他价值不至于喧宾夺主。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非概念的创设,而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价值共识的凝聚。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较于其他价值假设而言,受到公众接纳的可能性更高,也更加易于同前述第二种手段,即发挥国家推广力量相结合。在多元化价值已经成为不可回避、不可消灭的客观事实的背景下,公共推广的改良方式应当是,放弃绝对一元价值,以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为手段,推行既具有包容性亦具有统合性的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指向具体的人,相对抽象、假设的“理性”而言,以政府宣传、国家主导为载体的难度更低。该价值系统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在应对当代中国多元价值困境方面具有超越前述两种路径的优势。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及其与宪法的融合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多元价值困境的应对优势不是天然的,社会依然需要解决“‘好’价值如何发生、现有条件为何无法使其发生、如何促使其发生”的问题,主动为核心价值观作用的全面发挥提供基本条件。当前,核心价值观存在认同困境,以至于其对多元价值困境局面的消解效率偏低。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白式的传播路径”,使其“不仅无法达致预期效果,反而在某种程度上与民众生活渐行渐远,甚至令民众滋生虚假感和抵触情绪”{11}。究其原因,某一套价值观需要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需要同时满足合理认同与道义认同标准。具体而言,其需要论证自身顺应人性、有益社会并且能够体现于国家的具体治理举措中且产生良好效果{12}。以此思路展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困境根源在于内容兼容性同实用性衔接不畅、交互模式的落后以及实效不显著三个方面。 从内容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包容多元与轴心主干两个性质的结合,也是依托于此才能产生应对各种社会问题的优越性。但是,对它的具体理解与应用,则出现了同内容性质衔接不畅的问题。发扬以“三个倡导”为内容的核心价值观,需要对其中词组的具体内涵、内在逻辑关系予以厘清。学理上对核心价值观的分析存在分歧,例如有的学者依照三个倡导的层次将核心价值观划分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类别,并分别赋予每种价值基础性、手段性和背景环境性的差异功能,无形之间为“三个倡导”提供了默示的顺位。有的学者则主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高度凝练的部分,结构性的划分并不会带来某部分价值顺位的改变,每种价值追求都应当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官方文件作出的解释则更多地指向顶层设计,难以对每一条目进行事无巨细的解读,也不可能无视具体而变动的社会现实,为核心价值观的不同部分之间僵硬地划定边界和衡量方式。上述理解差异将会为核心价值观的实效发挥埋下隐患。 从交互模式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驱动长期以来存在着单向度和外在性特征。在探析核心价值观的来源时,有学者指出,它是“由国家凝练和建构并由国家公共权力普遍推行”{13}的。国家权力固然是普及价值观的主要推手,但却不是唯一的途径。实践中单向度的交互模式被强化了,认同危机一旦出现,它就更容易受到其他散碎价值的冲击,沦为边际状态。公众和核心价值观之间若以被动接收信息为主、自主参与为次,社会整体对于核心价值观就会停留于理性认知层次,缺乏感性认可。在这种强度高但方向性单一的交互模式下,公众极可能进入“无意识的自发状态”,即从事缺失目的倾向的盲目性{14}活动。在这种社会活动下,人们因处于大面积宣传教育的背景中,可能不自觉地运用着与核心价值观诉求大体趋同的标准展开交往。但由于尚未进入有意识的自觉状态,在受到其他价值冲击时难以保持稳定。同时,盲目性可能带来极端性,造成误读与误用。 从实效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其预期目标之间存在差距,造成了公众对其有效性的不信任感。我国社会结构处于阶层分化的局面,利益多元化势必带来价值诉求多元化,不同阶层的价值取向权重差异过大,受众方面本身便存在着不平衡。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身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都是作为道德宣传、政治教育的内容。一方面,它无法直接、明确地参与到具体的人际交往之中,针对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灵活、技术化的调适。另一方面,它也无法对越轨行为有效规制。通过道德训诫予以规范,则责任不确定;通过党内纪律处分,则难以对社会群体覆盖周全。最终,在核心价值观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公众对其认同自然将产生动摇。 上述问题造成核心价值观游离于社会实际治理,“思想体系”无法转变为“广大群众的‘日常意识’和‘社会心理’”{15},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教育作用。针对核心价值观认同危机的产生根源,转变核心价值观塑造模式势在必行。核心价值观目前需要一个稳定性与灵活性兼具,又能够宣示其战略地位的载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进入一个覆盖面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成熟系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可以渗入法律之中,并且将政治目标和道德诉求在适当的范围内法律化、技术化。同时,由于渗入到法规范中,在适用相关条文规制法律关系时,便得以通过司法机关乃至权力机关的解释明确个案处理规则、澄清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运用方式并形成广泛的示范效应。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价值观内容理解的分歧、模糊,也激活了价值观系统的效果发挥,使公众真正体验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满足公民诉求方面的优势。 但是,若直接将其载入具体的法律条文,可能造成性质不兼容、合宪性根源缺位等问题,作为纲领性的价值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适宜于先在宪法中确认其法律地位,再通过宪法条文的领导和最高效力形成法治系统内部的传递。综上所述,良好价值的生成需要制度环境和生态氛围,需要宪法和法律给予足够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先行融入宪法而进一步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非是单方向、独白式叙事的再现,也并非意识形态的绝对强制,而是通过让他发挥效用使社会成员从价值的接受者转变为价值的参与者,消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危机的必由之路。 三、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的必要基础 宪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需的基本纲领,也是一国治理体系的根基。宪法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核心价值观具有的政治属性需要融合的条件。若不加思辨地将一切政治纲领和要求都写入宪法,宪法将成为变相的党章而失去其独立价值;反之若一概排斥政治要求,宪法又将成为脱离现实的假设。在明确宪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性作用后,现阶段是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的最佳时机、国家是否具备核心价值观同宪法交融的必要基础,依然需要进一步证成。 (一)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的政治逻辑支撑 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的政治逻辑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宪法既是这三者有机结合的主要产物,也是继续推进三者间健康关系的重要框架。“三个统一”的理论为宪法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供的条件包括: 第一,三个要素之间的交融结果夯实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当性基础和原则性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中国历史演进逻辑结合的产物,是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个要素的客观影响和演化框架中产生的,因此其中必然也包含了对这些要素内容及其结合形式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既包含了共产党的大政方针,也包含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党的领导集体面临混乱复杂的时局,开拓了同我国历史境况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革命路径,其执政党地位是历史决定的。同时,人民当家作主是支撑中国共产党正当性的实质根基。中国共产党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鼓励、支持人民表达价值诉求,因此同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相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基础模式,人民庞大、分散的意志汇集于党的目标指向中,由党归拢这些零散意志并反哺人民,使社会既能够取得内部的价值诉求主体性自觉,也能够获得外部的方针指引。核心价值观所展现的12个价值目标,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概括奠基下,共产党所提出的中华民族特色的关于“建设怎样的国家”的理想,也和中国人民的愿望及利益魂体相依。同时,经由此种期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个人提出道德要求,也反过来对“国家化的政党”{16}提出行为准则,以依宪执政的形式贯彻。这些诉求与准则的形成依托于依法治国的贯通,可以说依法治国既发挥着连接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工具价值,也同时具有自身的独立意义。而该意义所指向的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维度。综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诸要素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是前述政治逻辑的缩影和基本表达。 第二,三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决定了无论宪法还是核心价值观均不能孤立发展。核心价值观的实质贯彻与施行,无法脱离三要素的互动框架。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在发生角度,同前两个要素具有更加密切的亲缘关系,但依法治国对它的扶持必不可少。其内容的正当与合法除了来自历史经验的外,还来自于依法治国视域下不断革新规则的确认。正如部分学者所言,合法性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无论是党还是党与人民共同总结的价值观体系,都需要“不断寻求新的合法性资源”{17}以实现长期稳定。加之核心价值观正面临时代困局,对以宪法为代表的法治系统更具有手段上的依赖性。再以宪法的视域考察,从正当性来源角度,宪法同样脱胎于这一政治框架,并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指导下产生,伴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探索到形成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不断完善着自身。从具体内容角度来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明确写入《宪法》之前,《宪法》中就已经渗透了核心价值观的部分要求,具有承接基础。《宪法》中包含直接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达一致的部分,例如在《宪法》序言中,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目标。同时,《宪法》中也包含虽未直接指出,但以核心价值观内容为轴心原则的诸多条款,例如“自由、平等、公正”,以及“爱国、诚信”等要求,主要分布于《宪法》第二章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中;而有关总纲中的基本规定、国家机构相关规定也间接地为塑造核心价值观的理想提供了制度条件。前述条款中,分散、间接反映核心价值观内容的部分占据较大比重。因此完全脱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自始不存在,二者在来源上具有同质性、内容上具有同向性。对宪法所传递的精神要义,在条件成熟时便有必要予以总结。 第三,三个要素之间的结合模式凸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框架的适应性。《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是宪法对其根本性自我确认的一部分,也同时指明了《宪法》的规范范围和同政治之间的界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具有政治与意识形态色彩的理论,同其他政治诉求、国家政策等相比具有对宪法更高的适应性。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根本性、指导性、长期性,同宪法的任务目标相耦合。它是对我国自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所秉持理念的总结,亦是对未来发展道路的总体规划。这方面已然是被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所共同确认的。它既不是区域协同发展那样的阶段性短期发展政策,也不是仅在部分地区施行的地方扶持计划。虽贴近于政党路线,但不同于只在共产党内部生效的党纪党规。可以预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段内都将保持高度稳定性,其内容具有原则性,适用范围是全体中国人民。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可适用性。其抽象概括与包容的性质同宪法的话语表达有近似性,与宪法的存在形式相适应。虽然起源于柔性的信念理想、道德要求,但其中诸多部分能够化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话语中。即使不能直接在法律关系中获得直接的、援引性的适用,但是却能够通过进入宪法,依托合宪性控制的路径对普通法律进行指引,获得间接的适用。如此便将党的领导意志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以一种非纯粹道德性的手段,自上而下地引入社会交往之中。 总体而言,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治理角度而言是互相需求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中,除了消除价值观系统自身的扩展障碍外,也是为了使宪法真正成为“经世致用”的规范,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规律与国家治理的政治逻辑。 (二)宪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发展的法理基础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宪法的直接法理基础。有“法”与“德”在治国理政中的应然关系及其具体关系形态,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当下的法律观中是否适于同宪法融合。 从依法治国中“法”和以德治国中“德”的现代内涵角度分析,两者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本身几经嬗变。厘清“法”与“德”的现代内涵,是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法律的性质兼容性的必要前提。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德”是当时社会中对内部人格有塑造、教化作用的一切礼义;而“法”则是对外部行为有引导约束作用的国家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二者都是君主人治下的社会控制工具,统一来源于集权意志。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律法之间就表现出内容形式趋同,实质关联弱化的局面。内容形式趋同是指,两者的终极目标是贯彻君主意志,其散播大多是自上而下的强制,彼此之间的界限也日益消弭。汉代以来,“外儒内法”成为主流,自引经决狱时起,德与法便呈合流趋势。法以道德伦理为直接内容、德以强制规制为主要表现。主流价值观与法律的界限难以区分——凡属于主流价值的,都是可以法律化的。实质关联不显是指,虽然德与法的合流在封建社会时期达到了顶峰,但是两者的相互依存是一种策略设计而非自然流变。“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训诫始终是封建社会国家治理的一条主线。“法”的工具价值发达,却难有独立性。“法”与“德”在已然被设计为一体的情况下,二者没有互相合作的立场。道德进入法律与否仅在君意,缺失技术化标准;法律也无需道德来确保其正当性和认可度。故在传统的制度环境中,主流价值与法律的结合只是形式上的,而缺乏实质根源的保障,注定具有时代局限性。 考辨现代语境下的“德”与“法”,会发现它们同传统社会中的概念内涵存在极大差异,德法之间的内在逻辑由此转变。两者统一于“人民”这一集体主体中。为了获取人民的认同,无论“法”还是“德”,多为自下而上的生成,并基于对社会反馈回应的区别,形成各自的发展方向。现代社会的“德”涵盖范围更宽,不仅囊括了传统价礼义观念,还在广义上包含了“半强制性”的社会规则,而基于其灵活性和流动性,对社会观念变迁的反应更加及时,内容的不确定和概念的弹性便更为显著。“法”的稳定性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社会的全部道德观念为内容。由于法律社会变化的反应相对迟滞,需要不断从道德中汲取正当性依据。这种相对分离、彼此独立又紧密关联的格局,使得社会道德逐渐出现一定趋同方向时,会寄希望于法律护持其中相对清晰的主流线索;法律在不断推进自身时,也会向道德寻求合理性支持。 在内涵变迁的基础上,我国的德治与法治的互动关系曾经呈现过三种模式。第一种是鲜明对抗模式。这种模式主要用于描述先秦儒家与法家的治国分歧,以及秦朝时严刑峻法的局面[3]。立论基点在于,德治关注实体价值而法治关注工具价值,两者对社会控制的基本模型就已存在分歧。同时儒家与法家又互相全盘否定,指责对方的治式不足以转移社会风气和治国安邦{18}。这种说法常见于对历史的总结,不足以作为现代治国方略的参考。第二种是全然融于一体的模式。主要指封建社会晚期“德法合流”的状况。在本质意义上“德”与“法”互通彼此,德就是法、法昭示德,“同一规范,在利用社会制裁时为礼,附有法律制裁时便成为法律”{19}。该种关系模式下,两种治理方式已经达到高度同一、实质一致,作为一种消弭双方边界的理论同样无法适用于当今社会。第三种是德治法治有机结合的模式。该模式经历了封建社会的长久铺垫,并在德治与法治被赋予现代内涵后成为了主流模式。传统社会下,由于封建礼教的扩张,德治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形成“德主刑辅”的治理样态。尽管部分学者指出,法的刚性特征造成重典吏治之风始终贯穿于中国历史,颇有“法主德辅”之势;多数学者依然主张“在德治的条件下,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德治是第一位的,法治是从属性的”{20}。以德治本、以法治标,是封建社会德法并用的主要形态。也有学者以更加微观的视野观察,将统治策略同历史实践结合,表明“德法并举”是主流,而其中具体的权重则依托社会环境和具体社会问题流动变化。总体上,在封建社会时期,德治与法治虽以加强君主控制为目标,但二者所呈现出的分工合作关系具有形式上的参考意义。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下的以德治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思想建设塑造和教化人心,二是通过价值评价调整法律。依法治国的内涵则更加扩张并走向规范化。性质上,不仅注重法律条文作为治理工具的客观存在,更注重法律必须合乎道德、正义等“良善”要求;地位和来源上,法律不再来源于权力而是来源于人民,权力行使因而需要遵循规范框架。综合而言,现代社会法治与传统人治相对应,指依据多数人民大众的意志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赋予该善法体系高地位的治理方式。在澄清历史话语在现代境遇中的新内涵后,两者的独立性和关联性已十分明显。德治与法治在源头上相通,各自承载着不同功能。法治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正常秩序,引导根据经验总结产生的“好”行为;德治维护的是高层次、具有协调性的秩序,弥补法律的滞后空白,两者天然呼唤着彼此的协同互补。同时,对“德法并举”这一传统理路的继承和革命时期的过渡、实践,使得二者互动在历史沿革上具有相继性。但与传统社会相区别的是,法治在两者互动中占据主导地位[4]。 综上所述,在“德”与“法”现代性内涵下形成的“法律与道德互为主辅”{21}的法治主导、二者并重、有机结合的关系,是作为“德”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作为“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结合的基础条件。并且基于法治的后果明确性与优势规模,法治制度设计如何吸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治理策略的重要课题。 作者:刘志刚 万千慧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