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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王东军法官谈《劳动合同法》的司法实践难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23日

法院审理首要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的案件现在都统称为劳动争议案件。其实分类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是大量的案件都是一些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类的基本纠纷,一些像范老师说的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子毕竟是少数。据不完全统计,朝阳法院去年大概有四千件案件,平均到每个法官有三百件左右,大量的案件意味着手头的工作都是繁重的重复性的工作,没有时间去认真考虑法律到底适用的是什么。我们的审理原则首要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提出修订《劳动合同法》,可能是更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企业的权益。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的观点实际有分歧,所以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判决。

《劳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三难点

    一是取证比较难。比如说确认劳动关系,现在的确认劳动关系可能还是依据1995年12号文的几个条件,而在新形势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举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使法官肯定劳动关系又是一个问题。例如现在比较热门的互联网行业中有关劳动的纠纷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还有比如说浴池的按摩人员、修脚人员的劳动纠纷,虽然从劳动争议的角度来说可能符合劳动关系确认的条件,但是不是劳动关系都有争议。

    此外,取证难还体现在解除劳动关系上。解除劳动关系现在按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但是很多案子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我自己也判过)。“视为”实际上就有一定争议,协商一致顾名思义双方要对解除达成一致,但是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辞而别,单位没有找,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就从“视为”这个角度去说问题,主要从经济补偿金上尽量多的去帮助劳动者来保护其权益。

    二是法律适用比较难。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除了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外,还有一些政策文件、部门规章、劳动部门以及各级法院的会议纪要,而这些法律之间也是互相打架。举个例子说,481号文关于25%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及《劳动法》的规定,也不太一致,现在高院也在矛盾适用不适用。

    三是执行难。执行难体现在很多案件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个判决。比如说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如何签订?怎么执行?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而大量裁员,人去楼空,如何执行?这些都是我们现实中的一些问题。一到研讨会只能是发发牢骚,其实法官也没有办法,我们解决不了问题。作为法官来说,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具体化的裁量标准、一个统一的执法尺度。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在15日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转移相关的社保等关系,如果他没有按时出具这个证明,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如果主张迟延转移社保,迟延出具解除证明,那么相应的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我是带着这个问题来,恐怕也不一定有答案。作为法官来说,我们在这个方面要有一个标准,让老百姓信服。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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