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哺乳期未结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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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 ||
案情简介 小唐于2015年7月入职A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1日。2023年3月8日,小唐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于2023年5月返岗。2023年7月,A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与小唐的劳动关系,此时小唐尚在哺乳期。 2023年8月,小唐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小唐与A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8月,小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56960元,仲裁裁决A公司向小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281.6元。小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法定哺乳期为一年,小唐于2023年3月8日生产,虽然2023年7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但劳动合同期限应续延至哺乳期结束时终止。2023年5月小唐产假结束返岗,A公司于2023年7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未续延至小唐一年哺乳期结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合同已期满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A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结合A公司为小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本院认定终止劳动关系前小唐平均工资为3410.2元/月,仲裁裁决已确认小唐与A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工作年限为8年,故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小唐赔偿金54563.2元(3410.2元/月×8年×2倍)。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女职工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育后为喂养婴儿依法享有特殊保护的期间,通常为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哺乳期内女性职工享有以下权益:1.劳动合同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2.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4.薪资保障。工资不得因女性职工哺乳而降低,应按正常时间的正常标准发放。5.设施完善。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本案中,A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与小唐的劳动关系,未续延至小唐哺乳期结束,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侵犯身处哺乳期的小唐的合法权益,且劳动合同期满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因此需要支付小唐双倍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主动落实女性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政策,积极构建平等包容健康的职场环境。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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