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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883民初7830号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27日

  原告:徐庆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春焕、张宁(实习),山东胜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徐凯,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城。

  被告:朱笑先(系徐凯之妻),女,199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培海(系徐凯之父),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城前镇城后村216号。

  原告徐庆运与被告徐凯、朱笑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庆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焕、张宁,被告徐凯、朱笑先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培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庆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朱笑先赔偿原告徐庆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0783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朱笑先承担。事实和理由:徐庆运与徐凯、朱笑先夫妇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徐庆运参与新农村改造分得房产一套位于邹城市城前镇某某村凤凰山路某某家园城后小X号楼X单元XXX室,被告徐凯、朱笑先居住X楼XXX室。徐庆运常年在青岛工作,家中无人居住。2021年2月11日,徐庆运的母亲发现徐庆运家中屋顶、墙体被水浸泡并有水从屋顶往下滴,立即通知了徐庆运。徐庆运随即连夜从外地赶回家中,便到被告朱笑先家查看发现被告家中木地板都已经被水浸泡的变形,墙围处被水浸泡痕迹高度大约二十公分。被告也认可是其家中水管损坏漏水造成的,并承诺于2021年“五一”假期给徐庆运的房屋重新装修,但直到起诉之日也未徐庆运的房屋进行装修。现徐庆运的房屋被浸泡后屋顶、墙体不时掉落墙皮,卧室门边已经变形开裂,无法将房屋正常出租,但被告拒不赔偿也不装修。被告曾在2018年就因其家中水管损坏将徐庆运家中的房屋浸泡过,也拒不赔偿。

  徐凯、朱笑先辩称,两被告和原告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属实。2018年两被告家向原告家漏水,也浸泡过原告的房屋,被告找的村委会,村委会让开发商已经处理过了。这次漏水是2021年2月10日,邻居发现从顶楼到三楼漏水,就给两被告的代理人反映,两被告的代理人开门一看是家里卫生间的进水总开关处水管破裂,把家里灌满水,溢出楼道,因此造成原告家里房顶渗水属实,但不是滴水。后来被告和原告商量怎么处理,原告说的让刮刮瓷就行,被告找的村委会要求刮的瓷,村委会同意给原告刮瓷,后来原告就不同意了要求更换卧室门,双方没有协商成。原告卧室的门边与渗水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修复门边的费用,原告其他报价过高,对因被告渗水造成的原告的屋顶和墙面需要修复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门边损坏与渗水没有关系。原告的租赁费我也不同意承担,房子他一直没有租出去,交通费与我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照片一组;光盘一张;证明:原告家中所有房屋及阳台的房顶全部被浸泡时的现场照片,当时原告到被告家中发现其家中墙围处被水浸泡的痕迹高度约二十公分。现在被浸泡的房顶及墙体干透后大量墙皮脱落,卧室门包边已经变形、门边已经开裂致卧室门关不上的事实。

  证据2、装修预算清单二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浸泡损坏后,找了两家装修公司重新修复屋顶、墙体、门边,名匠装饰装修公司报价8750元,邹城市一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报价8165元。原告主张中间价850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自行维修。

  证据3、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发票及加油发票各两张;证明:原告为房屋中被浸泡一事,从青岛请假回家往返产生的交通费用,来回两趟的费用合计1083元。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一米森林装饰的经理王开行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现在处理墙皮、刮大白、刷墙固的报价;

  证据2、鸿飞装饰的经理徐成利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现在铲顶面墙皮、刮大白、刷墙固的报价;

  证据3、诚信装饰的经理孙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现在铲墙皮、刮大白、刷漆的报价;

  证据4、邹城市城前镇城后社区工程施工招标的文件一份;证明招标时的内墙报价。

  经庭审辩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徐庆运因村里新农村改造分得房产一套位于邹城市城前镇某某村凤凰山路某某家园城后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同样,被告徐凯、朱笑先分得房产一套位于邹城市城前镇某某村凤凰山路某某家园城后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原告徐庆运与被告徐凯、朱笑先夫妇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徐庆运常年在青岛工作,家中无人居住。被告徐凯、朱笑先夫妇将该房装修后也未在该房居住。2021年2月11日,徐庆运的母亲发现徐庆运家中屋顶、墙体被水浸泡并有水从屋顶往下滴,立即通知了徐庆运。徐庆运从外地赶回家中,便到被告徐凯、朱笑先家查看,发现被告家中木地板都已经被水浸泡的变形,墙围处被水浸泡痕迹高度大约二十公分。徐庆运确认其房屋被浸泡后屋顶、墙体不时掉落墙皮,卧室门边已经变形开裂的原因系因为被告家里卫生间的进水总开关处水管破裂,把家里灌满水,溢出楼道,因此造成原告家里房顶渗水。双方因协商维修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庭审时,被告委托代理人对因漏水造成原告的屋顶、墙体损毁无异议,对原告的室内门边裂痕不认可,对原告提交的因漏水造成的需修缮的两家装修公司的报价也不认可。庭审调解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共计9000元,被告委托代理人仅同意给原告维修房屋,不同意支付费用。原告也不同意由被告进行维修。

  庭审后原告书面申请对是否对因漏水造成原告的房屋屋顶、墙体及门边维修的价值进行司法鉴定。

  本院委托山东广发永正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3月10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位于邹城市城前镇某某村X号X单元XXX室,因楼上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经综合测算,在鉴定基准日(2022年2月8日)的损失(修复费用)为3260元。价格鉴定明细:1、客餐厅+阳台:基层处理570元(38平方米×15元/平方米)、乳胶漆400元(80平方米×5元/平方米);2、卧室+厨房+卫生间:基层处理1050元(70平方米×15元/平方米);乳胶漆1000元(200平方米×5元/平方米);3、门框修复:240元;合计3260元。原告因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原告对该评估结论无异议,被告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认为评估价值较高,并要求评估费平均分摊。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物权受到妨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请求修理及赔偿损失。原告的房屋顶面及墙身出现渗水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渗水系因楼上被告房屋洗手间进水总开关处水管破裂导致这一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房屋出现渗漏导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应对其导致401房屋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家受损部位的修复,虽然被告主张其自行给予原告修复,但原告不同意被告自行修复,本院考虑到双方的执行便利,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赔偿其相应费用较为合适。庭审后,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受损需要修复所需费用进行了评估,被告虽然对该评估意见有异议,但该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机构依照现场勘验情况作出评估,鉴定依据及评估方法并无不当,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具备证明效力,可作为认定房屋受损的依据。被告理应按该数额向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房屋租赁费费用1200元,从青岛回家的加油费及过路费1083元,鉴于原告房屋在其装修后一直未居住,并且在该房屋出现受损前并未进行租赁。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上述赔偿款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评估费用分担问题。原告的房屋因被告房屋卫生间的进水总开关处水管破裂渗漏而受损,在双方无法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来评估确定其实际损失,属于正当合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被告主张评估费用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辩解理由无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支出鉴定费用2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有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故应当团结互助,处理好邻里关系,在为人处事前多站在对方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于他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凯、朱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庆运财产损失(修复费用)3260元。

  二、被告徐凯、朱笑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庆运评估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庆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徐庆运负担18元,被告徐凯、朱笑先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志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景 福

  书记员  张 冠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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