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双方诉争地段位于大束镇黄柱村北部的百姓林中,被告孔某友在该地为已故亲人“建墓立碑”无可厚非,但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墓地相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原、被告诉争地段位于邹城市大束镇黄柱村北部,附近百姓去世后都葬在村北部山上,俗称百姓林,案涉土地的归属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确权。二原告亲人去世后先行埋葬,2020年农历九月被告为其父亲在原告亲人墓地东侧修建了坟墓,因双方之间原有一条排水沟,被告在修建时对排水沟的斜坡进行了挖掘,两块墓地最近相距仅一米有余。因原告亲人墓地地势较高,经挖掘后,墓地外延距斜坡距离较近,故二原告认为被告的挖掘行为使其亲人的墓地存在暴露风险,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地段位于大束镇黄柱村北部的百姓林中,被告孔某友在该地为已故亲人“建墓立碑”无可厚非,但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墓地相邻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亲人的墓地相邻而依,被告在修建墓地时应当积极和二原告沟通,并注意墓地的相邻关系,以防修建墓地时对二原告亲人的坟墓造成影响。因双方之间原有一条排水沟,被告在修建时对排水沟的斜坡进行了挖掘,确会对二原告亲人坟墓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既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实际数额,亦未证明该项主张的客观性、合理性。本院参照建筑行业用人成本、材料成本及日常生活经验,酌定由被告向孔某三、孔某华赔偿3000元用于二原告亲人墓地的修复加固。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孔某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孔某三、孔某华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公民的家族墓地是一个家族成员们的集体精神寄托,承载着家族成员集体的特殊记忆,也体现了中国人叶落归根的情怀。“建墓立碑”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祭奠先人、缅怀逝者的一项文化传统,蕴含了孝道、仁爱、祈福等一系列精神价值追求,具有悠久的历史根源和厚重的思想基础。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承办人为了案结事了,没有简单的运用民诉法第六十七条一驳了之,而是不断的和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走访镇街领导了解涉案土地是否经过确权,与原、被告住所地的村支书多次沟通了解双方争议墓地的实际情况与双方之间恩怨的前因后果,最终结合了涉案墓地的实际情况、本地用人用材成本与日常生活经验作出了判决,结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即时履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承办法官:徐强
编写人:张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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