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涉及民情,小案关乎民生。莘县法院古云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处理了一桩又一桩案件小、矛盾大的争议案件,化解了群众的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3年12月,原告张某玲、唐某宽(系夫妻关系)通过山东颐拍卖有限公司拍得位于莘县大张家镇某处临街房产一套,该处房产原系某银行闲置房地产。被告葛某华、鲁某芬(系夫妻关系)在二原告拍得该处房产之前,使用了两间门面房及楼上房屋一间做化妆品零售生意。二原告诉称取得涉案房产所有权后,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腾房事宜无果,于2023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并赔偿损失。
古云法庭张明玖法官收到该案后高度重视,认为该案虽然原告方证据充分,判决二被告返还房屋没什么问题,但是简单判决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二被告在涉案房屋处经营化妆品门店,考虑到二被告经营问题,且二原告下一步也要继续寻找租户,为了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均不受损失,张法官带领法官助理冯慧玲冒着40度的酷暑天气来到涉案房屋处进行调解。双方分歧较大,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期间多次因意见不同,原告方拒绝继续调解,但张法官没有放弃,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害关系,释明法理、情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购买涉案门面房及二层房屋共计6间,双方对处理结果均很满意,化解了矛盾,解开了各自的心结,从而握手言和。
为了双方不再发生分歧,7月10日,张法官组织双方来到古云法庭签订调解协议,当庭过付了案款,将案件的后续风险降到了最低。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利益,被告也可以继续经营门店,双方的利益均得到了有效维护。莘县法院将每件老百姓的“小事”,都当做自己的“大事”来办,像这样的案件处理了一起又一起,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