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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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莘县人民法院 莘法【2014】6号 莘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莘县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莘县人民法院 2014年3月7日 莘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以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二条下列生效裁定书应当上网公布: (一)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再审裁定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五)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书; (六)终止、终结诉讼裁定书; (七)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书; (八)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九)执行异议裁定书;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书; (十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书。 补正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的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二)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三)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第四条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具有签发权限的签发人审批决定。 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五)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分管领导审批决定。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报签裁判文书时,详细填写《莘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对裁判文书是否适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等事宜提出意见,一并呈报审批。 《莘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审管办备案,一份存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六条全院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合议庭、独任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和文书制作质量负责。 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由案件承办人负责。 第九条法院信息技术部门为文书的技术处理及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执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审管办,审管办应当在收到文书2日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二条研究室通过网络沟通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等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三大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各业务部门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莘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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