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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莘县人民法院

  莘法发〔20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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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莘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规定

  为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市委“五项规定”和上级法院关于改进纪律作风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整肃纪律作风做以下规定:

  一、 严格会议纪律,一律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及接打手机。对无故缺席会议者,第一次违反给与警告,第二次违反做停职处理。

  二、严格工作纪律,对上级法院、县委及我院党组安排的工作,全院干警都要无条件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上级部门及院党组的权威。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第一次给与警告,第二次所在单位庭长(或中层负责人)停职检查,相关人员离岗学习。

  三、严格餐饮纪律,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禁止酗酒、因酒误事、滋事,影响工作及形象。对违反者,发现一次写出书面检查,两次违反者本人及庭长(或中层负责人)一并停职检查。

  四、严格作息纪律,禁止随意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擅自离岗,一律按管理权限履行请销假制度。对违反一次者通报批评,两次者写出书面检查,三次者本人及庭长(或中层负责人)一并停职检查。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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