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金融诈骗 利欲熏心获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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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7日 | ||
被告人颜晓红,曾用名颜焕云、颜瑜,女,41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山县城城关惠民路。 一、案情摘要 2011年3月份,被告人颜晓红伪造担保人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山县支行向城分立处办理白金信用卡一张,后透支88065元,至今未还。 自201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颜晓红在卜凡国、李相启、孙宗吉等73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身份证明,以李相启、孙宗吉等人名义办理信用卡73张,共透支801921元,至今未还。 二、裁判理由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被告人诈骗数额为889986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被告人诈骗19万元,为数额巨大。 被告人颜晓红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巨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应予严厉惩处,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晓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涉案赃款1079986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案件启示 (一)身份证是一个人的信息识别标志,也是办理各种业务的重要凭证。然而,我国多数群众特别是农村居民没有充分认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身份证随意外借现象特别突出,加之有关部门对身份证的审查不严,给一部分别有用心之人以可乘之机。有关部分应加强身份证作用之宣传教育,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二)国家、集体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本案被告人利欲熏心,疯狂敛财,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损失,虽然本案被告人提起上诉,但是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信用卡作为近几年疯狂流行的银行新开拓业务,存在审批、监管不严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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