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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邪念终被捕 法网恢恢惩罪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7日

被告人王某某(外号“瘸三”),男,195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兰陵县兰陵镇南横山前村

一、案情摘要

自2012年夏天至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租住房屋内,多次对本村徐某某姐俩(分别出生于2003年3月3日、2002年3月22日)进行强奸、猥亵。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王某某以金钱引诱的手段,多次奸淫、猥亵两名不满12周岁的幼女,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幼女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对二被害人徐某香、徐某霞(均为幼女)进行奸淫,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案件启示

罪恶得到其应有的惩罚,我们也应该对案件进行反思。王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对两名幼女进行强奸、猥亵,还以给钱的方式阻止两个受害人把事情说出去,使两个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都遭受了长时间的巨大伤害。加强未成年保护,避免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不仅需要家长和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悉心呵护,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增加安全和普法教育,使未成年人提高自身保护能力,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及时向家长、学校反映和求救,才能使罪恶尽快得到惩处,维护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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