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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7日

 一、受案范围

   (一)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的,如《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约定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劳动争议纠纷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刑事自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受理程序

   (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递交相应数的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法定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1.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告是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备案。

(五)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费用通知后7日内按照指定方式交纳诉讼费用。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三、诉讼时效

起诉,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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