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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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6日 | ||
以案说法:商品房面积存在差异如何处理 来源:青海 发表日期:2020-12-15 浏览量:2 听说过交房时面积变小的,听说过交房时建筑面积变大的么?近日,格尔木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房时建筑面积变大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2012年5月20日,李某向A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载明建筑面积82.08 m2,并约定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房价款由李某补足,超出3%部分房价款按本合同约定单价的60%由李某承担……后A房地产公司为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建筑面积为95.57 m2,除A房地产公司承诺赠送李某6.58 m2外,尚超出6.91 m2,双方产生纠纷,A房地产公司遂向格尔木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李某不同意支付任何补足款,案件无调解基础,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此案件中由于双方有合同约定,因此格尔木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据此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判决李某对3%的面积即2.4624m2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支付7621.13元,超出3%的面积即为4.4476 m2按合同约定单价的60%计算支付8259.19元,共计支付A房地产公司15880.32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李某已经履行该案判决内容。 法官再次提醒,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书中约定的面积允许存在合理的误差,开发商和购房者对此可以提前约定解决方案,利用合同条款进行约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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