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专区——第四章 肖像权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18日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法信码
- 法条变迁
- 新旧对照
- 关联法条
- 影响法条
- 关联案例
- 参阅文献
|
|
【关闭】 |
|
|
|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郯城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区人民路1号 电话:0539-7156000 邮编:2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