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媒体聚焦 > 媒体聚焦

为他人担保的风险,你是否清楚?

来源:www.court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3日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买房、买车等资金周转不灵原因向银行贷款,去银行贷款时一般又会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出于亲情,或碍于情面,作为担保人的“你”,做好担保准备了吗?请三思,作为担保人,“你”可能要为他人的违约买单。

普法故事

2015年9月15日,何某向银行申领金融卡,签订了《金融卡申请表》,并拉着王某、张某作为担保人,一起签下了《金融卡担保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王某、张某作为担保人,自愿为何某向银行申领的金融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何某使用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

很快,何某领到了银行发放了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金融卡,并陆续使用该卡的授信金额。一开始,何某遵守协议约定,按时还款。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10月起何某开始产生逾期,最终失联。银行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何某连同王某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王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何某追偿。

法官说法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从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关系看,担保债务是从属于主债的从债,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金融卡申请表》和《金融卡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银行依约向被告何某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何某理应依合同约定还款,但被告何某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张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应对被告何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官提醒

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要仔细考虑或全面了解主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还款能力及信誉等,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收藏本文

    投稿人: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

    关闭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郯城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区人民路1号 电话:0539-7156000 邮编:2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