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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抚养费和补偿费,执行法官调解促履行

来源:192.0.0.18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郑某与卓某经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卓某于2018年的某日以外出买东西为由离家出走再未回家与郑某一起生活,且没有探望过女儿。郑某认为与卓某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要求与卓某离婚,并要求卓某对二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十五万元平均分摊。

尤溪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郑某与卓某离婚,孩子由郑某抚养,卓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卓某一次性补偿41000元给郑某。调解书生效后,卓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郑某向尤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与卓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并且法院已经查封了其名下的车辆一部,且卓某作为母亲,希望其能按时给予孩子生活费,但当起母亲的责任。

卓某表示,对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没有意见,就是对于补偿41000元来说目前有点困难。希望法官可以与郑某联系,让郑某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时间。执行法官遂与郑某取得联系,告知了上述情况,郑某表示同意暂时对补偿费41000元不予执行,希望卓某能够关心孩子,按时支付抚养费。

通过法官的调解后,卓某与郑某取得联系,承诺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对于41000元在半年后向其支付。郑某向尤溪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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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尤溪县人民法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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