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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老板跑路 采购员以个人名义签的公司借条该咋办……

来源:192.1.187.133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2日

“老板跑路了,这‘肉’也不是我吃的,凭什么让我付钱……”

 

近日,达茂旗法院连续受理三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均为达茂旗某公司及张某。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为该公司的采购员,自2021年起,张某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连续采购猪肉、煤气等货物,截止起诉前仍未付清货款,后三家商铺陆续将公司和采购员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联系到张某后,张某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公司老板也联系不上,”张某说“因疫情影响,公司已经破产,老板也跑路回南方了,具体地址不清楚,也联系不上。”后经法官多方查找,通过公司的留守人员联系到了老板,老板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货款当庭转给了卖家。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采购有风险,操作需谨慎”这句话要送给所有的职业采购者们,在审判实践过程中,职务代理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代理人实施的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说无须每次交易时采购员都要提交有关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其职务、职权本身就是委托授权的证明。

      3、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这三户商家来说,以后要及时向拖欠货款的公司或者个人进行结算,防止出现此种不利局面;对于张某来说,要详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采购过程中保存好凭证,督促公司相关人员结算货款,学习采购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达茂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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