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11类案由要素式诉状示范文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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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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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C} 民事起诉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起诉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您身份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本表所列内容是您提起诉讼以及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请务必如实填写。 3.本表所涉内容系针对一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 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 ”;您认为 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在本表尾部或者另附页填写。 ★特别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如果诉讼参加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追究 责任。 | 当事人信息 | 原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民族: 工作单位: | 月 日 职务: | 联系电话: |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原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口(控股口参股口)民营□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口 特别授权□ 无口 | 送达地址(所填信息除书面特别 声明更改外,适用于案件一审、 二审、再审所有后续程序)及收 件人、联系电话 |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 | | | —1—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口 方式:短信 微信_ 传真 邮 箱 其他 否口 | 被告(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口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参股□)民营□ | 被告(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第三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口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口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机关法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口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法人口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口 个人独资企业口合伙企业口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有□ (控股口参股□)民营口 | 第三人(自然人) | 姓名: 性别:男口女口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住所地(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 诉讼请求和依据 | 1.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 投资差额损失 元、佣金损失 元、印花税损失 元(人民币,下 同;如外币需特别注明) | 2.是否主张连带责任 | 是口 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否□ | 3.是否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 | 是口 费用明细: 否口 | 4.其他请求 | | 5.标的总额 | | 6.请求依据 | 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 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 | 1.有无仲裁、法院管辖约定 | 有□ 合同条款及内容: 无口 | 2.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 已经诉前保全:是口 否口 申请诉讼保全:是口 否口 | 保全法院: 保全时间 | 事实和理由 | 1.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情 况 | 具体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虚假陈述行为更正日: 虚假陈述基准日: | 2.有无监管部门的认定、处罚 | 有□ 具体情况: 无□ | 3.原告交易情况 | 买入情况(日期、数量、单价): 卖出情况(日期、数量、单价): | 4.虚假陈述的重大性 | | 5.虚假陈述与原告交易行为之 间的因果关系 | | | | | —3— 6.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 因果关系 | | 7.原告损失情况 | 因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 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其他: 明细: | 8.请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相关责任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 9.请求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 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的情况 | | 10.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另 附页) | | 11.证据清单(可另附页) | | 具状人(签字、盖章): 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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