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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1322民初5355号—韩真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9日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鲁1322民初5355号

韩真真:

本院受理原告蔡军官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郯城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0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郯城法庭     黄法官

联系电话:0539-6110198(相关诉讼材料可自行到法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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