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鲁1322执3229号-郑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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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 ||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鲁1322执3229号 郑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4)鲁1322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郑府所有位于郯城县城区白马河路2号5幢1单元502室房产、5幢-1层20号仓储(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21)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4118号)。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被执行人郑府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参与选择评估机构并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据本次评估结果予以拍卖。 特此公告。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人:江法官,17806116382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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