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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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30日 | ||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司法拍卖需经网络进行拍卖,由指挥中心登记备案,由承办人办理司法拍卖具体事项。 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三、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需要进行司法拍卖的,承办人五日内准备好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价格)、相关照片、拍卖裁定、拍卖物起拍价、增减幅度的合议庭笔录等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上拍卖程序。 五、指挥中心对挂拍的案件,要密切关注,网上拍卖成功的案件,积极配合竞买人后续工作。 六、在网上流拍的案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及时启动二拍程序。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七、二拍流拍后,承办人应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不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于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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