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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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30日 |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提高执行效率,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执行立案: (一)执行立案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立案和执行异议的审查立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进行法律释明; 2、立案约谈时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司法统计、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3、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材料形成约谈笔录; 4、接受当事人查询执行信息; 5、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 (二)工作流程: 1、执行立案后立即和申请执行人谈话,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履行能力,告知执行风险,形成笔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前告知书、执行互动平台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举证登记表等材料,送达时附有送达回证。 2、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标明案件所属的执行实施庭。 3、立案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情况、当事人基本信息、执行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 4、上述工作完成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 5、立案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信息,根据不同情形3日内案件移送; ①本阶段,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直接报结案; ②已明显足额保全财产的,直接移送执行实施庭。 ③其它案件移送财产查控组。 6、接受当事人电话查询、来访查询执行信息,将查询内容记入执行反映情况回复表,联系案件承办人,2日内向当事人反馈,并记录在案。 (三)工作要求 1、必须按照执行节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 2、所有与当事人的约谈和沟通必须做好记录。 3、对当事人的询问,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允许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搪塞当事人。 5、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必须将当日的工作情况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二、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 (一)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工作职责 1、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2、采取财产控制措施;
(二)工作流程 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控:
3、通过查控平台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控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4、通过查控平台向交通运输及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情况; 5、根据申请人申请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 财产查控组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完成网络财产查控工作。 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由执行三庭负责。对案件网络查控完毕后,将相关的执行信息录入执行系统,打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控明细表,连同执行卷宗一并移交执行实施组,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 (一)工作职责 实施工作具体由执一庭、执二庭负责。 1、办理案件评估、拍卖、变卖手续以及对被执行人财产裁定以物抵债。 2、审查处理申请参与分配。 3、非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 4、审查发放执行款物。 5、收取执行费。 6、对妨碍执行行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7、对重大案件执行提出具体执行方案。 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办理执行终结手续。 (二)工作流程 1、对拟变价的被执行财产,实施庭在领导审核签批后3日内移送技术室委托评估; 2、自评估报告作出后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该期间届满之日起3日内进行网络拍卖。 3、拍卖成交后,应当自拍卖价款全额交付到法院账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拍卖成交的裁定并送达。 4、拍卖、变卖不成的财产,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财产交接;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5、执行款进入法院账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 6、财产处分阶段,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或财产处分完毕后,实际执结的,由实施庭报结案,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终结等法律文书。 7、在实施庭执行过程中获得新的执行线索的由实施庭实施对财产进行查控。 8、对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由实施庭审核确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报执三庭录入上传。 9、对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执结的案件,可对案件进行程序终结,并报裁决庭(执三庭)审核备案。 10、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经实施庭查证后,需委托外地法院的,由实施庭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手续并报执三庭办理委托手续。 11、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由实施庭负责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12、实施庭负责完成电子卷宗的扫描归档工作。 13、评估、拍卖,实施庭案件承办人必须到场。 14、法庭审理的土地权属、婚姻家庭所有案件、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调解的案件归法庭执行。判决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案件,其他案件由执行局执行。 1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四个必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未能查控到财产的;(3)将被执行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仍不履行的;(4)经拘留后仍不履行的;(5)承办人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形成笔录材料的.终本的案件,需要恢复执行由实施庭负责审查,审查同意后,转查控组进行查控,查控完毕后转实施庭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对时间节点内进行的工作应在执行日志中进行完整记录备查。对于重要环节的进程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相应笔录。 2、审查发放执行款物,应当由局长审批,并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账。 3、每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承办人必须将当日的工作情况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4、执行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依法办理手续。 四、执行裁决庭 (一) 工作职责 1、工作职责负责执行过程中异议案件的审查,主要是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所有权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按照执行异议立案的异议的审查。 2、执行监督的审查。 3、对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提异议的由所作出的保全裁定的业务庭进行审查。 4、终结案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对上述需要裁决的事项,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在三日内提交相应证据。执行案件承办人将涉及异议部分的执行卷宗复印件、异议申请书、送达回证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裁决庭。执行卷宗材料复印件未能全面、清楚反映执行行为的,裁决庭可以要求执行员提交书面说明。 2、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的,裁决庭裁定准予撤回。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裁决庭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裁决庭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裁决庭对一般执行异议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与调查询问相结合的形式裁决,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通过听证的方式审查、裁决。 6、 对需要听证的案件应在召开听证会前三日将执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各方当事人。 7、 异议审查过程中应当贯彻和解优先的原则。 8、裁决庭经审查认为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或证据不充分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的请求。 9、在审查裁决执行异议或不予执行劳动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期间,可以继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但处分性执行措施原则上应当停止。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进行。 10、当事人要求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或被执行主体,应向执行员书面提出,当事人对执行员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裁决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在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11、案件执行完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办理。中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执行完结。 12、执行监督的案件,应由本院院长发现,或当事人申诉、信访,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立案,然后由裁决组审查。 13、终结案件管理,实施庭报终结时,由裁决庭核批。 五、执行综合组 执三庭综合组负责宣传、执行信访接待统计,数据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的录入和上传、信息采集调研。 六、执行法警中队 执行法警中队协助实施庭的相关执行工作。包括采取拘留、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执行法警中队设执行热线电话,当执行法警中队接到当事人反映执行线索电话时应当及时联系实施庭。由实施庭处理。如出现紧急情况,由局长安排调度指令实施庭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本流程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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