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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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4日 | ||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其它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本的日益庞大,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同时受经济环境以及小额信用贷款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的作用,但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大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面临诸多难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以胶州市人民法院为例,近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并且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均不断加大,同时,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给法院的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探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问题、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胶州市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一)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递增。2009年为397件,2010年为447件,2011年为497件,2012年为560件,2013年为748件。如图所示。
(四)案件标的额日益增大。以对胶州法院2013年判决方式结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随机选取的100件为例,1万元以下的借款仅有6件,大额借贷不断增多,尤其是100万元以上的借款近年来呈不断增多趋势。标的额如图所示。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过去民间借贷案件大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朋好友或同事同学等等,一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出借款项。但近年来,出借人出于牟利的心理,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互不相识的借款人放贷的情况日益普遍。特别是以抵押借贷公司为中介的民间借贷纠纷增长较快,放贷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公司、典当行等;而借款人也从因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等,一些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个人名义向社会融资,成为了民间借贷的主力军,由此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多。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涉案金额不断增大。随着借款原因的拓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部分企业解决投资和生产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借贷的金额由几千元发展到万元、几十万元,万元以下的案件已少见,数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不在少数,大标的额案件数量陡增,有的原告为规避审级的规定,故意将同一原被告之间发生的相同原因类型的多次借贷拆分成几个案件来诉,实际借款数额已远超过千万元。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 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 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 从中赚取利差, 成为专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类案件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且放贷人背后牵扯到数十人的利益,涉及面较广,一旦处置不当或债权无法实现,可能会引发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群体性纠纷等社会问题,使司法陷入被动,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提前扣息现象愈加突出。民间借贷的营利性越来越强,利率约定一般远高于银行利率。一般个人之间的日常借贷,月利率在2%-5%左右,个体工商户由于借款期限较短、风险较大、利率水平较高,月利率一般在10%-20%左右,少数急需短期借款者尤其是一些民间借贷的“专业人士”利率甚至高达50%-60%以上,随着银行账目的不断进出,银行存款数可谓“日新月异”,在这种高额利润的吸引下,他们往往不顾风险,很难罢手。同时,他们规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实际案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方式。在无息借款案件中,除极少情况是熟人间为解决一时之需,绝大多数的无息借款均为借据表面的无息,实际上放款人在出借给借款人现金的时候,已将相应利息扣除,借款人拿到手的并不是借条上的本金数。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被告虽提出提前扣息的抗辩,但往往举证困难,而法院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可能间接保护了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 (四)借贷双方风险意识增强,但借贷手续仍欠规范。以往的民间借贷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经中间人的关系、或一张纸条即可成交,现在通常都正式签约立据,即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更有许多案件签订的是格式化合同,将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为合同内容详细标明,在这份合同之外,再另外出具一份《借条》,表明受到款项。许多民间借贷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在案件审理时当事人为证明款项实际支付,能提交银行转账的相关证据。但是借贷手续仍欠规范,例如一些大额的借款,借贷方之间仅有网上转账,即仅凭个人之间的信任借款,而没有借款凭条,风险很大,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有多次借款往来的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也很难对相关事实做出认定;还有很多合同对担保条款的约定极为简略,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无担保方式的约定,更有一些担保人签字是为获得一定利益,而对风险预估不足,一旦发生问题,往往悔不当初;另有绝大部分不动产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有的用房产抵押的,仅将房产证交由债权人保管,并不清楚如何才能使抵押生效。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用法律不统一。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适用合同法,有的为了避免法律适用遗漏,合同法、民法通则均适用。 (二)证据认定是难题。债权人主张权利时,除借据或借款合同外,目前一般要求提交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但对于提前扣息的情况,当事人如果主张少付款部分系现金交付,则法院很难认定属于提前扣息,再如累计借款的案件,如果之前每笔借款的合同已撕毁,则对最后的款项如何计算得出以及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难以审查,有的案件对于实际还款的问题证据也难认定。有的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有的缺席开庭的案件开庭时往往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 (三)案件定性有难度。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并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另外,刑民交叉的案件,借贷行为的效力难以认定,究竟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的案件也很难确定。 (四)被告应诉率低,履行能力差。债务人不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材料或为消极避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等情形很多,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是被告缺席或公告的案件大幅上升,在胶州法院2013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03件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缺席或公告的案件占到45%;二是因被告不到庭,案件只能缺席审理,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原告在法庭上可能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如隐瞒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等等事实;三是借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幅下降,案件自动履行少,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且执行难度大,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 四、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准确引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适用标准。从我国现行立法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部法律。《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的规定较为原则,《合同法》对相关内容规定的较为具体、明确,在《合同法解释》中也有相关规定,而《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涉及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统一法律适用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标准以及逾期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提高法律文书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以及出借人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的情形,借款人如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抗辩,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应当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当对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法院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已经归还或者已经部分归还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三)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在庭审过程中,要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所借款项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对可能存在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行为,以及由于赌债、情债或其他纠纷以借贷形式体现的情况,需要严格审查,有效甄别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违法犯罪问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移送,交由相关部门查处理。 (四)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诉状、裁判文书等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以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对于被告在外地,能电话联系但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形,应通过电话积极说服被告应诉,并尝试利用短信平台或电子邮件进行送达,力争使被告了解案情,在被告不来应诉的情况下,鼓励被告书面答辩应诉,以便在审判中查清案件真相,避免因原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实而造成错判的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不断提高调解意识,增强调解技能和调解技巧,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五)加强法治宣传。我们不仅要立足审判职能,做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民间融资的良好司法环境。要加强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典型案件的审理可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到案件集中地区公开开庭,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案件达到引以为鉴的目的,通过审判和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群众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活动的自觉防范和抵制,努力净化民间融资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借贷纠纷的发生率。要强化沟通协作,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共同促进民间融资活动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的、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隐患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案情,请相关部门出面协助,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对在借贷纠纷中发现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的情形,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联络,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发出预警性信息,促进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完善,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维护社会和谐。 九龙法庭 王晓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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