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企说法 |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之“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程序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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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7日 | ||
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均属于公司退出市场运营体系的路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容易引起混淆。本期“关于破产那些事儿”将为您详细讲解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区别以及两种程序的衔接问题。 A公司由于股东矛盾加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遂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自行进行清算。由于一直未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B向市南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主张A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培训行业,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只是股东们对盈余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才决议解散公司。市南法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毕娟娟指定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A公司对外欠付大额房租,并且因违规办学导致大额培训费尚未退还,综合判断,A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清算组遂向市南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市南法院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说法】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经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主要适用于资产大于负债的公司退出市场,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外,还涉及到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问题,目的是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促进经济良性发展。 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主要适用于资不抵债的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着重于平衡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注重债权人的顺位受偿及同顺位的平等受偿权利。 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一)强制清算程序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两种情况:1.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权利人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院因清算组或债权人的申请,有权裁定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二)清算组人员的衔接。在实践中,强制清算转入破产程序,对破产管理人的选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法院重新指定新的机构担任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第二种是原来的清算组成员转为破产管理人。 (三)程序转化后,已经完成的清算事务的效力与承继。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转入破产程序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移交给管理人。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在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承认其效力并继续沿用。但对于一些工作,虽然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已经完成,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重新进行,如管理人工作方案制定、管理人公章刻制等。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都是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两个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调整对象、保护对象、制度设置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厘清两个程序差异的基础上,把握两个程序转化之间的条件,有序推进人员和事务衔接,对于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市场、尽快稳定市场秩序、保持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南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完善破产审判机制,着力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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