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青岛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分别从诚信友善、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公序良俗、男女平等、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10个典型案例中,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警示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必付出代价;刘某某见义勇为,为救助他人在地窖窒息死亡,受益方被判令给予适当补偿,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单某因泄私愤从八楼住处抛掷酒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高空抛物者为“任性”行为买单。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段某在微博侮辱谩骂他人,被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元,告诫网民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还有3个案例分别涉及过度医疗费用自负、诚实守信原则、旅游项目自甘风险的具体认定等法律热点,另外3个案例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包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司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借疫情发歪财,获刑两年三个月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可供销售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王某、陈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新冠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诈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战“疫”大局。本案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赚钱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在引导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案例二 侮辱丑化女明星,被判微博道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段某某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某知名女演员形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女演员的日常生活。段某某主张其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该女演员粉丝侮辱自己的偶像,为此进行的反击,且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段某某多次发布针对某女演员的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低俗,对某女演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其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某女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判决段某某在其微博登载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点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近期频现的粉丝互掐、网络暴力等已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污染”。青年人群是社交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个人有追星的权利,有追星的自由,也同样有追星的约束,喜欢某人与否可以表达、可以宣泄,但应理性发声、节制表达。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一面镜子,可以正己心、修己身,他人也会以你为镜映射自己。粉丝应当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做引导,共同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案例三 头部被打住院一周,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四 见义勇为去世,家人获补偿3万元
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联系邻居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请求帮忙寻找其丈夫。耿某某多番寻找,发现刘某松倒在自家地瓜窖中。耿某某立即喊来丈夫刘某仁,并出门联系其他村民帮忙,返回后看到丈夫刘某仁也倒在地瓜窖中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同村村民找来两台电风扇,通风换气一段时间后合力将二人拉出并送至医院,二人均被诊断为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因家庭困难,仅向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丹、刘某蓉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虽然未能成功救助刘某松,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经综合考量,酌定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瓜窖中,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刘某仁因地瓜窖中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侵权人,其直接施救对象是刘某松,刘某松属于本案中的受益人,虽然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亦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此外,刘某仁因该次事故,被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案例五 八楼往下扔酒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越发愤懑,继而打砸家中财物,并向窗外扔掷啤酒瓶。其楼下是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扔掷啤酒瓶,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首例该类刑事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
——本文载于2021年1月7日《半岛都市报》12版
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青岛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分别从诚信友善、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公序良俗、男女平等、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10个典型案例中,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警示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必付出代价;刘某某见义勇为,为救助他人在地窖窒息死亡,受益方被判令给予适当补偿,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单某因泄私愤从八楼住处抛掷酒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高空抛物者为“任性”行为买单。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段某在微博侮辱谩骂他人,被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元,告诫网民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还有3个案例分别涉及过度医疗费用自负、诚实守信原则、旅游项目自甘风险的具体认定等法律热点,另外3个案例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包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司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借疫情发歪财,获刑两年三个月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可供销售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王某、陈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新冠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诈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战“疫”大局。本案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赚钱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在引导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案例二 侮辱丑化女明星,被判微博道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段某某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某知名女演员形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女演员的日常生活。段某某主张其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该女演员粉丝侮辱自己的偶像,为此进行的反击,且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段某某多次发布针对某女演员的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低俗,对某女演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其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某女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判决段某某在其微博登载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点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近期频现的粉丝互掐、网络暴力等已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污染”。青年人群是社交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个人有追星的权利,有追星的自由,也同样有追星的约束,喜欢某人与否可以表达、可以宣泄,但应理性发声、节制表达。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一面镜子,可以正己心、修己身,他人也会以你为镜映射自己。粉丝应当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做引导,共同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案例三 头部被打住院一周,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四 见义勇为去世,家人获补偿3万元
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联系邻居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请求帮忙寻找其丈夫。耿某某多番寻找,发现刘某松倒在自家地瓜窖中。耿某某立即喊来丈夫刘某仁,并出门联系其他村民帮忙,返回后看到丈夫刘某仁也倒在地瓜窖中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同村村民找来两台电风扇,通风换气一段时间后合力将二人拉出并送至医院,二人均被诊断为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因家庭困难,仅向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丹、刘某蓉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虽然未能成功救助刘某松,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经综合考量,酌定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瓜窖中,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刘某仁因地瓜窖中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侵权人,其直接施救对象是刘某松,刘某松属于本案中的受益人,虽然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亦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此外,刘某仁因该次事故,被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案例五 八楼往下扔酒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越发愤懑,继而打砸家中财物,并向窗外扔掷啤酒瓶。其楼下是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扔掷啤酒瓶,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首例该类刑事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
——本文载于2021年1月7日《半岛都市报》12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青岛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分别从诚信友善、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公序良俗、男女平等、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10个典型案例中,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警示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必付出代价;刘某某见义勇为,为救助他人在地窖窒息死亡,受益方被判令给予适当补偿,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单某因泄私愤从八楼住处抛掷酒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高空抛物者为“任性”行为买单。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段某在微博侮辱谩骂他人,被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元,告诫网民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还有3个案例分别涉及过度医疗费用自负、诚实守信原则、旅游项目自甘风险的具体认定等法律热点,另外3个案例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包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司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借疫情发歪财,获刑两年三个月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可供销售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王某、陈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新冠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诈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战“疫”大局。本案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赚钱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在引导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案例二 侮辱丑化女明星,被判微博道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段某某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某知名女演员形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女演员的日常生活。段某某主张其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该女演员粉丝侮辱自己的偶像,为此进行的反击,且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段某某多次发布针对某女演员的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低俗,对某女演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其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某女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判决段某某在其微博登载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点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近期频现的粉丝互掐、网络暴力等已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污染”。青年人群是社交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个人有追星的权利,有追星的自由,也同样有追星的约束,喜欢某人与否可以表达、可以宣泄,但应理性发声、节制表达。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一面镜子,可以正己心、修己身,他人也会以你为镜映射自己。粉丝应当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做引导,共同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案例三 头部被打住院一周,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四 见义勇为去世,家人获补偿3万元
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联系邻居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请求帮忙寻找其丈夫。耿某某多番寻找,发现刘某松倒在自家地瓜窖中。耿某某立即喊来丈夫刘某仁,并出门联系其他村民帮忙,返回后看到丈夫刘某仁也倒在地瓜窖中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同村村民找来两台电风扇,通风换气一段时间后合力将二人拉出并送至医院,二人均被诊断为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因家庭困难,仅向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丹、刘某蓉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虽然未能成功救助刘某松,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经综合考量,酌定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瓜窖中,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刘某仁因地瓜窖中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侵权人,其直接施救对象是刘某松,刘某松属于本案中的受益人,虽然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亦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此外,刘某仁因该次事故,被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案例五 八楼往下扔酒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越发愤懑,继而打砸家中财物,并向窗外扔掷啤酒瓶。其楼下是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扔掷啤酒瓶,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首例该类刑事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
——本文载于2021年1月7日《半岛都市报》12版
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十个案例聚焦“小案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作用,让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青岛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青岛2020年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例,分别从诚信友善、社会公德、见义勇为、公序良俗、男女平等、孝老爱亲等方面体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导向和准则。”
10个典型案例中,李某涉疫情口罩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警示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必付出代价;刘某某见义勇为,为救助他人在地窖窒息死亡,受益方被判令给予适当补偿,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单某因泄私愤从八楼住处抛掷酒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高空抛物者为“任性”行为买单。某女演员诉段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段某在微博侮辱谩骂他人,被判令公开道歉并赔偿3万元,告诫网民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还有3个案例分别涉及过度医疗费用自负、诚实守信原则、旅游项目自甘风险的具体认定等法律热点,另外3个案例涉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包括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司法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 借疫情发歪财,获刑两年三个月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口罩和额温枪可供销售的情况下,仍在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额温枪的虚假信息,先后骗取王某、陈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有自首、退赔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点评:新冠疫情防控初期,防疫物品短缺,利用疫情诈骗、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行为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行为,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行为,严重干扰战“疫”大局。本案被告人本应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却为赚钱无视国家法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在引导人民群众诚实守信的同时,也提醒了广大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以防被骗。
案例二 侮辱丑化女明星,被判微博道歉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段某某多次在微博上编造不实信息,恶意丑化某知名女演员形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该不实信息通过网络扩散,严重影响了该女演员的日常生活。段某某主张其在网上发表言论,是因该女演员粉丝侮辱自己的偶像,为此进行的反击,且该言论来自网络上的既有信息,并非恶意编造。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段某某多次发布针对某女演员的侮辱性言辞,用语粗鄙低俗,对某女演员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其言论主观恶意明显,对某女演员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权。据此,判决段某某在其微博登载道歉信,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官点评: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络空间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近期频现的粉丝互掐、网络暴力等已对网络空间产生了“污染”。青年人群是社交网络的主要使用群体,个人有追星的权利,有追星的自由,也同样有追星的约束,喜欢某人与否可以表达、可以宣泄,但应理性发声、节制表达。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是一面镜子,可以正己心、修己身,他人也会以你为镜映射自己。粉丝应当以健康积极的价值观做引导,共同建立文明有序的网络言论空间。
案例三 头部被打住院一周,过度医疗费用自负
原告宋某某经营一家美容纤体店,在索要按摩费用时,与被告段某某、段某某之妻李某发生推搡争执。次日,宋某某到医院治疗,门诊病历载明,1天前,被他人打伤头部,但不同意做颅脑CT,初步诊断为头外伤反应,建议休治一周,宋某某支付医药费、诊查费等合计195.4元。7天后,宋某某再次到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仍头晕、头疼,但神志清、头颅无畸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建议休治5天,宋某某支付诊查费23元。后宋某某起诉,要求段某某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3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初次用药主要为治疗脑外伤等引起的脑功能损害和醒脑安神,与段某某等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宋某某的诊断结果及拒绝CT检查,可知其损害后果轻微,医院所作的休息7天、5天证明与伤情不符,没有合理性,由此产生误工费等损失由宋某某自负。最终判决段某某赔偿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4.23元。
法官点评: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伤大治”“小病久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填补原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加害人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受害人的损失只限于实际损失,其基本目标在于使受害人回到“倘若损害未发生时应处的状态”。“小伤大治”明显与填补原则(尤其是其中的禁止得利原则)相悖,受害人不能因为赔偿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即受害人不能获得额外赔偿或者重复赔偿。“小伤大治”既与法律的初衷背道而驰,也加重了侵害人的负担,更是一种对医疗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案例四 见义勇为去世,家人获补偿3万元
刘某松与刘某仁是邻居。2019年11月10日上午,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一直联系不上独自在家的丈夫,便电话联系邻居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请求帮忙寻找其丈夫。耿某某多番寻找,发现刘某松倒在自家地瓜窖中。耿某某立即喊来丈夫刘某仁,并出门联系其他村民帮忙,返回后看到丈夫刘某仁也倒在地瓜窖中不省人事。随后赶来的同村村民找来两台电风扇,通风换气一段时间后合力将二人拉出并送至医院,二人均被诊断为急性二氧化碳中毒,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某松的妻子王某某等人因家庭困难,仅向刘某仁的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丹、刘某蓉支付1万元以表亏欠。耿某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等补偿受害人损失10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仁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虽然未能成功救助刘某松,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经综合考量,酌定补偿款数额为3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某仁发现刘某松倒在地瓜窖中,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刘某仁因地瓜窖中二氧化碳中毒死亡,没有侵权人,其直接施救对象是刘某松,刘某松属于本案中的受益人,虽然刘某松没有被施救成功,但是刘某仁为了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尽了最大努力,亦因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即使最终未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也不妨碍其补偿权的成立。此外,刘某仁因该次事故,被授予“莱西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案例五 八楼往下扔酒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八楼的家中饮酒消愁,过程中越发愤懑,继而打砸家中财物,并向窗外扔掷啤酒瓶。其楼下是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扔掷啤酒瓶,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首例该类刑事案件。高空抛物、坠物涉及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一直为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
——本文载于2021年1月7日《半岛都市报》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