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2015年7月21日
“微信君”,这些法律问题得谨记
本报记者:刘祥彩 通讯员 刘斌
眼下,微信应用越来越普及。作为社交公众平台,在带来微商、信息普及等福利的同时,微信欺诈、侵权时有发生。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它绝非法外之地———
近日,“优衣库”事件中多名人员因涉嫌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被警方调查。作为法治社会下的一名公民,我们不仅有上网自娱自乐的权利,更要有对传播、转发信息内容及真实性负责的义务和担当。玩微信,也要先了解一些有关的法律知识。应记者邀请,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对微信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朋友圈”假消息泛滥故意传谣需担责
一段时间以来,“微波炉辐射会致癌”“指甲月牙越多越健康”“肯德基炸鸡内发现蛆虫”“各位家长请注意,某某牌号的车辆在某某路蹲点准备偷孩子”等消息,在朋友圈大量转发,这些网络谣言相继被主流媒体证伪。
很多人基于出名、增加浏览阅读量的初衷,恶意制造网络谣言并广泛传播,给市民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有些人觉得微信的受众只限于朋友圈没有外人,不是对外传播,出于开玩笑的心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但网络的开放性对一些反常信息传播特别迅猛,一旦广泛散播,甚至可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有人问,如果我们平时在浏览朋友圈以及公众号信息时,随意转发网络谣言是否需要担责呢?
张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可能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或者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等多种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微信红包”玩得欢使用容易维权难
2015年春节,“微信红包”可以说一时风头无两。但是,“微信红包”涉及到银行卡绑定、资金往来,且覆盖数亿公众用户,其安全性是否有保障,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要明确发红包、抢红包的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红包、抢红包在属于赠与法律关系,塞钱进红包并发放的行为为赠与,点击并拆红包的行为为接受赠与,俗称抢红包。
其次,绑定密码被盗怎么办?作为新兴互联网技术支持的娱乐游戏,“微信红包”绑定银行卡需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办理备案的手机号。如果用户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同时丢失,违法者就可以利用上述信息将用户银行卡绑定于手机上,然后通过“微信红包”直接给自己转账盗取卡内现金。
一旦发生此类问题,用户维权比较难。根据《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如果第三人冒用或盗用上述财付通账号及其密码,用户应当立即通知财付通客户服务部门,财付通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对第三人使用微信支付服务已发生的效力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财付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意味着用户需要自行承担丢失带来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张律师提醒,目前微信支付和QQ号、银行卡号绑定的话,一旦其中一个中了木马或被恶意软件劫持,就很容易引发连锁反应,最好不要将手机号和微信号、银行卡绑定。如果要使用微信红包这样的支付功能,建议用户设置转账的最高限额。另外,不要轻易下载安装所谓的“抢红包”软件。
微信聊天记录打官司可作证据使用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聊天工具,其搭载在手机上,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判案举证时的证据呢?关于电子数据的一些特征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
张律师介绍,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但如何确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何认定聊天者的身份、如何辨别聊天内容的严肃性等,需要提供证据一方进一步证实,确保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集赞”之后不送礼品?涉嫌违约和商业欺诈
当前,集赞送礼、点赞有奖成为商家在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的一种新兴营销方式,不少人加入点赞的行列。但有的商家以“商品已发完”“预约已满”为借口不兑现承诺、变相随意更改服务、随意删除广告内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分析,从法律上讲,商家“点赞送礼”活动作为宣传企业及产品,扩大商家的知名度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消费者按照活动内容达到了商家的要求后,双方就已经达成了民事合同。商家如果无故变更,那就有违约和涉嫌欺诈的行为,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目前微信存在个体责任不明确,商家的惩罚措施缺失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也较难。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另外,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可第一时间投诉,相关部门可据此快速认证,维护合法权益。
当然,关于微信使用的法律问题,不止于此。市民在在玩转微信的同时,必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切不可当谣言的制造者和“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