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对查封和扣押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根据上院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办公室为查封和扣押物品的管理单位,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
第二条 各庭、局、队查封扣押到院的物品,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案件承办人须在2日内持有效查封扣押手续到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办公室应视情况妥善保存。
第三条 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解封、退还当事人或进行拍卖处理的,须经庭、局、队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案件承办人持有效手续到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对查封扣押物品不进行登记,擅自处理,乱停、乱放,私自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干警或其子女对存放在院内的涉案物品造成损坏的,由干警个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