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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统一管理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本规定以规范案件流程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预警机制,避免执法冲突为原则,通过规范办案人员的司法行为及信息系统操作,达到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保全审查  财产保全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以申请的范围为限额,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无权利瑕疵和争议、价值适当的担保财产,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少于被保全财产数额百分之三十的现金作为保全担保。对担保的财产,办案人员可以办理查封、冻结手续。

  第三条  扣押保管  办案人员对就地查封的财产采取必要的封存措施后,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妥善保管,保管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对扣押的财产,采取必要的封存措施后,存放于本院指定的地点,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一般情况下,不采取扣押措施。交通事故车辆扣押于交通部门的除外。

  第四条  查扣告知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当依程序尽快向双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告知期限届满后可及时申请续封或续冻。

  第五条  扣押解除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办案人员应向被申请人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内容,提供担保的,法院可提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扣押车辆,被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的,方可采取解除扣押变更为查封的保全方式。

  第六条  分类登记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管理信息的建立依托办案人员的录入。分管院领导、庭室负责人应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在采取措施后3日内将相应手续完整扫描进入电子卷宗,同时按照不动产、金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三大板块,将相关资料分类录入我院信息管理系统的查封、扣押、冻结登记表。庭长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预警提示  办案人员录入查封、扣押、冻结信息后,信息系统提前15天预警到期时间,提醒办案人员通知申请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于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当事人在结案后未申请执行或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系统提醒将要到期的预警,由原案件主审法官负责通知申请人续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有限公示  查封、扣押、冻结的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后,各业务庭可共享数据库信息。全院庭室负责人以上人员可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关信息,除对本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负责外,还可监督其他部门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第九条  解决冲突  各业务庭在办理新的查封、扣押、冻结业务时,承办案件庭室的负责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先行查询被申请标的物是否已在我院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扣押或冻结,避免造成重复查封、冻结等执法冲突。

  第十条  异议处理  当事人、案外人对诉讼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原庭室负责处理。执行阶段的异议或复议事项由执行裁决庭审查处理。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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