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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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身体健康的日渐重视,保健品如雨后春笋般涌出,逐渐俘获更多消费者的心。然而,在暴利的诱惑下,许多不良商家无视起群众的舌尖安全,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
案情回顾
被告人毕某某经营着一家“成人用品店”,为谋取更多利益,其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保健品,并向李某某销售10盒,价值500元。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毕某某销售的保健品疑似有毒、有害食品,经检测,该保健品内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而该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加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在无销售资质,且未查验保健品的生产厂家、主要成分、是否合格等信息的情况下,即予以销售,所销售的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并就其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导致不良影响一事,在省级纸媒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
法官提醒
西地那非系处方药,需要谨遵医嘱服用,摄入不当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被告人为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私自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也影响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提高对有毒、有害食品危害性的认识,在购买保健品时要擦亮眼睛,拒绝服用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选择正规医院或连锁药店等渠道购买,并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确保买得安心,吃得放心。一旦发现有商家违规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守护更多人的食品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