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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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采购商品时负责人签字却未盖公章,这笔账该算在谁头上?近日,文登法院成功化解了这桩“踢皮球”案,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2年3月,威海某材料公司前负责人丁某来到某电脑经营部,以公司急用为由要求提走一套高配电脑和平板,经营者王老板见是熟人便没多想,当即备齐价值9200元的设备交给丁某。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购买方一栏赫然写着某材料公司的名称,但落款处却仅有丁某的个人签名,未见公司公章。
半年后,王老板发现这笔货款始终未到账,便联系丁某还款。起初,丁某声称:"这是公司采购,我已经从公司离职了,你们该找现负责人。"后王老板与某材料公司联络,公司表示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不予认可。王老板再次联络丁某,但丁某多次推诿扯皮,王老板始终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深知,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引发两家企业间的矛盾。因此,将事情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被告开展调解工作。
“丁某,我们已调查过,你私自以公司名义提货,事后还将还款责任推给公司,这件事你承不承认?”面对承办法官如炬的眼神,丁某硬着头皮解释道:“我当时想着反正公司经常采购,既然签我的名字也能提货,那不如就试试......”承办法官当即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你既无授权又无公章,这笔货款也没有被公司追认,设备还用于个人,这属于典型的个人债务。"随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出发,结合违反法律的后果与个人利益得失,耐心向丁某释法明理。
经过多次沟通调解,丁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支付货款。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丁某当庭支付9200元货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公司采购务必要加盖公章,个人代签需要附授权委托书,今后经营过程中你们也要当心,不要再被人钻空子了......”承办法官借机以案普法,向王老板传授企业经营“法律经”。
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公正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案件的圆满解决从侧面展现文登法院贯彻落实“三强三优”专项活动的显著成效,切实将司法办案成效转化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用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