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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认定标准
为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严格执行案件分类管理,依法严格终本,积极实施执转破,特制定如下执行不能案件认定标准。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导致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八)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九)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十)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二)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四)交还、腾空房屋,因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无合理安置去向,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十五)探望或者抚养不具备执行条件的;
(十六)财产权属变更存在障碍的;
(十七)执行行为不可替代,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十八)执行法院认为应当属于不具备或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已通过执行查控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对于无法通过网络方式查询的财产,已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可能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或申请执行人通过律师调查令予以调查;
(三)对被执行人做过调查笔录或协调公安机关查找联系不上的被执行人;
(四)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经进行了核实;
(五)将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其他调查事项。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执行不能案件:
(一)被执行人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动产档案,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财产的;
(三)执行法院非首先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且与首先查封法院协商不成,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仍无法推进执行的;
(四)执行内容需要分期进行或者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导致案件超过六个月不能执结的;
(五)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不能执行或者应当免于执行的;
(六)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书面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七)执行法院认为其他有财产但不可执行的情形。
四、执行不能案件结案方式
认定执行不能案件后,要分别依法终本、终结、执转破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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