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鲁0306民初1577号
淄博惠发钨钼有限责任公司、安秀芝、马玉民:
本院受理原告程泗琴与被告李新业、淄博惠发钨钼有限责任公司、安秀芝、马玉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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